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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控告成都杨茂一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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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6:21: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控告人:樊勇,男,住:成都市0 A! t/ V/ a3 t3 j+ }
被控告人:杨茂一,系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营门口法庭审判员,电话:028-87609780.0 x" _  h9 R/ s0 o$ h
控告请求:4 q; n) y  N% K; G
1、对其违背客观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行为予以追责,倘若其涉嫌构成犯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p0 T9 h9 U% u3 S* o2、请求检察机关书面回复给控告人受理告知书。
8 W" i( }1 w" y4 P1 x) D8 Y事实与理由:
2 o- i- {% m, D8 B0 H4 @  B; J控告人对(2017)川0106民初6003号民事判决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背客观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相关违法事实控告如下:
( S2 j* D' ^! d8 V% k. U& `( f一、被控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枉法裁判事实如下:
- s: M% F) p5 {# T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被控告人未按此条款判决控告人提出的案由、诉讼请求的事实,控告人在起诉状中提出案涉产品未经过3C强制认证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上市销售。但是,被控告人未在判决书中对案涉产品必须3C强制认证的规定作出事实认定。
/ x% C* N' S4 r6 h' b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y4 c4 s8 k2 G! [
但是,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三段第五行“本案中,樊勇未举证证明特旺公司在案涉产品未取得3C认证的问题上做出了虚假告知或故意隐瞒,也为举证证明特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其他欺诈行为,樊勇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结合这个判决事实,被控告人在判决书中已经明确案涉产品未取得3C认证,就应当是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通过此判决书中的认定事实,被控告人引用的相关法条,逻辑混乱、颠倒是非、漏洞百出,目的就是想给违法生产销售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用意何在,值得深思!可以认定被控告人滥用法律,充当违法生产销售企业的保护伞,致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顾,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
8 A. p9 E2 _) c+ T二、被控告人明知控告人起诉的案涉产品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的事实如下:
6 R( n- e! h  m3 M% 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c" \1 w! x. Y$ y# R综上,涉案大疆无人机在机体外体未上加施国家强制认证标志,并在产品上使用一些相关其他认证符号误导消费者,没有国家强制认证3C标志,消费者当然无法从外观辨别其真实来源,到底是正品行货机还是走私或是翻新机,由此可以推出其实际上就是没有通过认证的不合格违法产品。但是,被控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7 E+ B8 }5 D! W( e0 F: W三、被控告人枉法裁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依据如下:1 M0 U$ L) e9 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五十六条【严重处罚的情形】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构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4 V* c0 l, J) \% f
结合以上法条,可以证明案涉产品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性,应当予以认证是否具有安全性后才可以生产及销售。但是,被控告人故意不作出控告人起诉的案涉产品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滥用法律保护违法生产销售企业。
8 E0 s8 V4 _- o+ [3 ^. K* |8 n四、被控告人枉法裁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6 V# \% J  i$ c2 y9 _/ N3 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产品安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 Z0 L. S2 R+ h) b综上,案涉产品已实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但是,被控告人不正确引用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使其违法产品合法化。9 ~; x( `( T1 X9 l/ e  `
五、关于无人机对机场航空安全造成的各种危害的事实如下:" ^2 b: \% s$ N5 B1 C- {8 L  j
近段时间,成都乃至全国各地机场飞机安全飞行受到使用中无人机的干扰,民航部门为了安全,迫使很多航班延误时间和备降到其他机场,给民航飞行带来了重大安全隐患,由此可见无人机的危害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和公共人身安全等层面上的安全。在2017年5月1日成都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通过这个通告可以证明案涉产品就是一种危险产品,更应该通过国家强制认证,没有强制认证如何保证无人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各种安全保障。# m# w3 p/ \2 b4 {8 z
综上所述,控告人买到大疆无人机属于正规销售的所谓合法产品,然而在很多区域玩耍时候,控告人反而成了违法行为,实质案涉产品未经3C强制认证上市销售属于违法商品。在党中央提出严惩违法办案、裁判不公、司法腐败的严峻形势下,被控告人竟敢顶风违纪、违法,已经严重违背了 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给控告人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严重损失。另,为查清控告人控告的事实,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调取原审同步视频影像及卷宗材料,还控告人以公平,并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于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对被控告人故意违背事实及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予以追责。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愿意为此次控告行为承担由一切法律责任。
! K7 \1 E/ P& f2 S此致' W# P! T8 n+ C& L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 v. u- h% [; @! Z* m" F
0 G! s+ }2 T0 I$ f% g3 @0 H                              二O一七年七月一日# H4 L1 I. R5 f0 `3 O3 z: A,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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