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这里我要说的是,2016年11月24日,我交了一份反应(保真村八社的几个问题)的材料给冉镇长,是交到他手里的,当时镇长给我一句话说,我们要调查,这句话我无言以对,总不可能说我不让你调查,然后过了一个月没有给答复,于是2016年12月27日我在次去城南镇找到冉镇长,他给的答复是,这个我交给城南镇纪委书专门在处理,过年前给答复,这样我又无言以对,我又走了,反正你堂堂个镇长说的话,我除了相信还是相信,我只能等,但是不要说过年前给答复,就现在都没给答复,当初我之所以要写一个材料,就因为怕镇长给忘记了,有材料你不可能说忘记,就算是你忘记了,不是说交给纪委书记专门在处理吗,纪委书记也忘记了吗,就算是你们都很忙,过年前选举,过年后远举,现在选举完了,还是忙得没有时间吗,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民生问题不被你们重视,还是说有什么更大的隐情。如果说这里面没有问题,为什么迟迟处理不了,到底是没有处理还是处理不了,堂堂镇长给的承诺,现在变成了忽悠,我只能认为是忽悠,所以不想去第三次了,估计去100次,得到同样的结果吧,当初在网站上发文章,你们说要走正规渠道解决,这次我是从队长到村书记到镇长,这够正规了吧,走正规渠道不解决,还是只有发上网去了,下面就是我交给镇长的这个(保真村八社的几个问题)原文。 关于保真村8社的几个问题 因为社上和村上已经解决过这个问题,但是本人觉得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才向镇长提出解决。 1、关于修一环路,土地补偿款分配的问题: 当时是2014年3月份的时候,镇上、国土、村上就下到社里来开会通知这个事情,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谈论征地的问题,当时开会,上面提出的是租用土地,但是社员都不同意,就因为这个事情开了好几次会。直到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正式签定了部份征地合同。那么对于现在分配这个征地赔偿款就出现了一些分歧,(这个土地赔偿款不括房屋安置,生活安置,青苗赔偿,是纯土地补偿款)我对现在的解决不服,具体如下: ①、关于在征地过程中,也就是说从2014年3月到2014年10月这段时间,有人去世,这个去世的人应不应该分配这个土地赔偿款,因为这个事情是发生在我本人家里面,是我爷爷,他是5月份去世的,但是他承包的土地是和我家里在一起的,从上次1992年修铁路占用土地后,分配土地时就直接分配到我们一起了,根据土地法规定,土地30年不变,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所以去世之后土地也依然在我们家,交提留也是我们的,土地承包权依然合法有效的。 ②、按照政策,征收土地赔偿款,应该是按照征收土地的多少赔偿,分配应该是分配给被占土地以户为单位的农户,也就是在这期间去世的人,虽然人去世了,但是承包的土地还在,人又是在征地时间段去世的,所以我认为应该分,只是以前社里分配不是按户分配,是把土地赔偿款那出来全社人居平分,这样平分大家也都同意,按着惯例分,但是这并不能剥脱在这期间去世的人分配土地赔偿款的权利。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从1号上班到19号,那么他20号去世了,老板同样是要支付这19天的工资,不能因为人去世了,这19天的工资也没有了。 ③、关于征地过程中,从2014年3月到2014年10月后这段时间,即将成为,但是还没有成为社员的人应不应该分配土地赔偿款,这里我要说的是队长(李跃平)的孙子(李玉景),当然还有其它人,这里只说队长,李玉景是签了征地合同之后出生的,也就是说10月份之后出生的,整个征地已经完成生效了,但是却分得了这次征地的土地赔偿款,这个并没有提出来大家讨论,是队长、社员代表默认的,在这里我想说明一点,作为队长,这么重要的问题为什么不提出来讨论,而是默认,而且社员代表也只字不提,这是代表的社员吗?我向村书记陈昌国提出这个问题,得到的回答是,他和蒋大贵(村主任)等人讨论后,觉得应该分,他们的说法是,这个在征地后解决社保,就算上名额了,公布名额就有,一共公布了三榜,这上面有李玉景的名字,所以应该分(本社执行的是2009年的征地安置补偿办法文件,请不要那2007年的安置补偿办法的文件来说明问题,这明显说明了存在着问题),虽然后我当时没有去看这三次公布的名额,但是有很多其它村民却是去看过的,他们却说,第一次和第二次公布名额的时候没有他孙子的名字,虽然解决社保,是在2015年落实的,当时签合同说的社保是从2015.1.1起计算,并不是说征地是从2015.1.1起生效,因为合同一签,就开始推土,修路正式开始了,后来说的2014年算租地,因为租地修路,我自认为不合法,租地修路应该算是违规行为,从一开始提出租地,就遭到全体村民的反对,后来是因为一年大半过去了,没谈下来,才说成的租地,但是并没有签定租地合同(如果你们一定要把你们认为,你们签定的那个租地合同那出来证明是租地,那我就会把你们是怎么签定的租地合同,是以何种方式签定的租地合同,又是哪些人签定的这个合同详细的写出来,注意,普通老百姓是没有人签的,你们自己做的什么事,自己心理清楚,这中间是违反了中央的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的),所以就算是合法,那么10月份签定的征地合同也应该从签定之日起就应该生效了。签合同之后就不应该在算是租地,直接应该是征地了。所以我认为不应该分。 ④、这里我得说一下2006年二次修铁路征地赔偿款分配的问题和这次这样分配是有密切关系的。2006年征的地,赔偿款是2008年分的,那么参加分钱的人,是把2006年到2008年这期间所有新增人口都算上的,(但是从2007年的营山县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文件第22条,第一点说明了,从签定合同之日起3个月以内新增人口,可以享受安置,所以这2年新增人口都算上来分土地补偿费,是违反了当时征地安置补偿办法的文件的,完全没有依照文件来分配,况且这个安置和能否分得土地补偿费本人觉得不能相提并论,应该是两回事)当时有提出来这个问题,但是从村上到社在到社员代表没有人发言反对,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社员代表家里就有人在这2年中新增的,往后移了2年,为什么不往前移2年了,这严重损害了其它社员的利益,这次又是这样,因为队长家有人在签定合同以后新增的,所以又可以参与分配,签定合同以前去世的,又没份,那如果是有社员代表或者其它领导家有签定合同以前去世的,那估计也能参与分了,这里不得不让人感慨,领导干部,社员代表,不都是党员吗,党的宗旨是什么,领导干部的职责和责任都哪儿去了,更不要谈为人民服务,办实事,办好事。广播里天天都在喊,关注民生,解决民生,希望不要只喊口号,也不要搞形势主义,切切实实的为人民办点好事,实事。不要侵占人民的利益。毛主席说过,不拿群从一针一线,现在是“都做到了”。 这就是事情的大概经过,我反应这个问题,并不是强求说要怎么样,我只是觉得这个哪些人该分就分,不该分就不能分,必须要让大家明明白白,公开,公平,公证的处理。 2、生产队的问题: ①、队里所有的钱必须要全部公示出来,每次分了多少,剩了多少,参与分钱的人的名单,每个人实际分得多少,这些要有一个详细的公示,大家才清楚。因为现在就是不明不白。 ②、社员代表几十年为什么不换,社员的意见大着呢,比如队里分钱,队长只和社员代表几个人私自计算钱款,怎么不找几个礼员参加. ③、队长和社员代表都是党员,每次他们解决队里的事,比如计算分钱,计算土地每家占用多少等事情,都要用集体的钱来发工资,关健是队长也自己给自己发一份,难道不应该为人民服务吗。一计算就要计算很多天。 ④、队长和社员代表一点都不负责,比如说现在正在计算一环路占用的土地的青苗费,之前已经丈量过每家有多少土地,这个都记录在册,有些地方已经推了,现在也丈量不了了,既然有记录在册的,不去翻记录,而是去给人家估计有多少,比如我家那个田,本来实际只占了几丈,总共有40多丈,然后随便给我们就写个只有20丈,这个如果我们不去找他们说这个事,也就按20丈算了,还有量土地社员代表量自家的土地把路也量进去,量其它人的就只量实际的土地,所以一点都不负责,不在呼群众的利益,还发工资,这能说得过去吗? ⑤、村支书和队长,在解决问题的时候,为什么不站在自己的立场发表意见,随便什么事情,只要一说,他们就说让社员讨论,然后就是随便讨论,其实就没有讨论,根本不在呼法律法规,政策,只要大部份同意就可以了,关健敏感的问题只字不提,如果是这样解决,那还要一个法律法规和政策干嘛,还有要队长和村支书的必要吗?队长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没得法),自己解决不了,也不向村支书反应,一句没得法,就解决了问题。如果是这样解决,那全社社员都讨论同意把队长和村支书家征地赔偿的房子那来平分了,是不是也就可以平分了。 总之我就希望队长要肩负起队长的责任,村支书要尽到村支书的责任,如果份内的事情都做不好,从何谈起为民办好事,办实事。 3、关于精准扶贫的问题: 我是2006年查出的再生障碍性贫血,这个病是国家纳入大病里面的,一直是自费医疗。目前享有低保。长年需要吃药,不能劳累,现在也不能上班,所以一直在家休息,没有经济收入。 ①、去年的精准扶贫,没有我的名额,开会的时候大队蒋大贵(村主任)说的我的户口在父母一起,不是单独的户口,所以不能算贫困,最后不知道这个扶贫扶到哪里去了。也不知道城南镇人民政府,对这个贫困户的标准,到底要怎么样才算贫困, ②、今年这个精准扶贫,国家的要求要全部脱贫,我不知道我是不是还是不符合要求。 4、关于修一环路,社保分配的问题: ①、因为是部份征地,所以只有一部份社保名额,不能每个人都享有,一开始镇领导说要按年龄从大到小排,结果有人不同意,说要全社人员平均分,全社200多人,74个社保名额,人均只有0.3个,请问这个怎么买,然后社员代表怎么说,不管从年龄来分,还是平分,我们家都差不多,不吃亏,不吃亏当然就无所谓怎么分了,一个人0.3个社保怎么买呢,要这样分就这样买呀,你就每人买个0.3个名额也行呀,事实是行不通的,所以只有买卖社保才行,比如说,你家里只有2个老人,加起来只有0.6个名额,连一个名额都不足,那么你就要那钱去向人家家里人口多的,年龄不到买社保的年龄的人哪里买名额,这样就可以满足一个社保名额了,知道为什么社员代表也同意这样吗,因为他们家里名额也有多的,可以卖钱。这就形成了社保买卖了,买卖之后,在来说按照年龄从大到小买社保,这已经变质了吧,还说买卖之后这个名额是全社社员推荐出来的,你们真把人当傻子一样,事实是买卖之后是你们自己作主,安排的名额,不要口口声声的说是推荐出来的,我向城南镇人民政府投诉这个问题,当时的何镇长,国土局方主任等相关领导,找我谈话的回答是这样的,合理就等于合法,合法就等于合理(这个有录音),没有一个领导干部承认这个是违法行为,相反的是在场的领导都在反驳我,当然也有社员代表参加,何镇长和社员代表都认为,这个不算买卖,只是一种补偿,没考虑过违不违法,社员代表连最基本的法律都不懂,居然可以参加大事小事的决定 。这个买卖社保的行为,我向省长信箱投诉了多次,得到的回复是牛头不对马嘴,我并没有投诉说这74个社保名额有问题,一次又一次的回复是解释这个名额是怎么来的,把买卖社保这个问题直接忽略了,不答复买卖社保是不是合法的,已经一年多了,反正没有人把他们有法,投诉也没有人管。我的0.3个名额哪里去了,到现在我也不知道。这个投诉不知道镇长具体知不知道。 ②、因为我的投诉,这个买卖社保的钱不归个人所有了,变成大家一平分,今年1月30号,队里开会,说要分这个钱,我当时就反对,因为这个钱就不应该分,并且给陈昌国打电话说不能分,然而,不知道什么时候,队长和社员代表私自就把这个钱给分了,也没开会,也不讨论,连什么时候分的我都不知道,注意,村支书陈昌国和队长李跃平家同样分了这个卖社保的钱,说直接点,就是他们直接参与社保买卖了,这权利也太大了。难道这种买卖社保的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吗?既然是违法的,这个钱就应该退给老百姓,队长私自作主把钱分了,那这个钱就应该队长来赔。希望镇长给于解决处理。 问题我说完了,关注民生,解决民生,希望镇长能把百姓的事,放在心上,实事求是的解决。谢谢。 二.大家在看看,我在网上发的帖子,得到的回复,回复的内容和我发帖子反应的问题牛头不对马嘴,不知道城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是喝醉了回复的,还是故意要掩盖什么,还是说这里面却是有大问题,越掩盖越有问题,不排除收了好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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