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聚餐时喝了几两白酒,男子老刘叫了代驾送自己回家。车辆进了小区,代驾司机和朋友都已离开,老刘自己驾车去寻找停车位,谁知在倒车过程中连碰两车,引来保安报了警。交警到场检测发现老刘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76.9mg/100ml,老刘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老刘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作出二审判决,仍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小区停车场内酒后挪车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男子老刘是广州某三甲医院的医生。据荔湾区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9月8日22时许,老刘饮酒后驾驶小车在荔湾区某小区停车场内寻找停车位过程中,与另两辆停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两辆小车被刮花。民警接警后到场将老刘抓获归案。经鉴定,老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9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老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荔湾区法院一审认为,老刘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老刘如实供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荔湾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老刘提出上诉。他认为,案发的小区停车场在20时以后不对外开放,是封闭性的。且他当时是在小区内的人行道上慢速挪车,旁边无行人,所以案发时行车路段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公共道路”,也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老刘认为自己在小区内因挪动车位而醉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一审被判拘役一个月,二审定罪免罚 广州中院二审查明,事发当晚老刘在喝了酒后,的确系乘坐他人驾驶的小车返回自己居住的小区。在朋友和代驾司机离开后,老刘驾驶该小车在小区内寻找停车位,后在倒车过程中与两辆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民警到场后抓获老刘,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6.9m g/100ml。老刘事发后与被撞车辆的车主达成协议,并赔偿了车辆修理费共计3000元。 广州中院还查明,根据相关证据证实,老刘所居住的小区停车场属开放性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和停放,这与老刘所称小区停车场系封闭性质的说法不符。对于老刘称其居住的小区道路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道路”,其没有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意见,广州中院认为该小区面向社会大众停车,对象不特定,小区道路具有公共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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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p6 F+ P7 S: v N s不过,广州中院同时认为,老刘在饮酒后将车交给代驾司机送自己回家,表明其已认识到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是违法行为,并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老刘为寻找车位而挪车,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主动醉酒驾车的行为人。老刘醉驾的距离短、车速缓慢,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长距离行驶的情形。 综上,广州中院认为老刘的醉驾行为虽然发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只是轻微的车辆碰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一审法院作出的缓刑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但综合考虑上诉人老刘的作案动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更符合人情、法理。故二审作出改判,老刘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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