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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离婚"同居7年后情变 女方仅得8000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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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1 10:35:2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资料图片

两人为逃避计生处罚而协议离婚,但仍同居在一起 租房时生活幸福,买房后感情恶化

离婚不离家 假离婚终变真离婚

核心提示

为了逃避计生处罚,9年前,阿燕和阿亮选择了离婚。在夫妻俩看来,这就是个“假离婚”。离婚后,他们离婚不离家,照样生活在一起。不想,两年前,“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阿燕将前夫阿亮告上法院,要求分割两人同居期间的财产,被套、棉被、煤气灶等等都被列入分割行列。

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就必然是两人的共同财产?4月17日,记者从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获悉,一审法院认定,两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只对两人离婚前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1.6万元予以对半分。

“假离婚”

夫妻离婚后同居近7年

阿燕今年42岁,是一名自由职业者。18年前,阿燕和丈夫阿亮奉子成婚。2000年7月,两人的女儿降生。两人虽然是在南宁租房居住,生活不算富裕,但也平静幸福。4年后,两人又添了个儿子。因为两人都是城市户口,儿子的降生可能会面临计生罚款。2008年3月,为了给儿子上户口,逃避计划生育处罚,夫妻俩选择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两人写道:“我俩因性格不合自愿离婚,儿女随阿亮生活、抚养,无债务、财产一人一半……”

因为是“假离婚”,离婚后,两人离婚不离家,一家人还是住在一起,共同抚养子女。过去,两人没有多少财产。离婚后,阿亮承包了45亩山地,用于种植速生桉。此后,阿亮又缴纳了3万元的风险押金,成为某公司的一名司机。2013年4月,阿亮贷款20多万元,购买了邕宁区的一套二手房,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陆续购买了家电、家具。

终于有了自己的房子,阿燕还憧憬着未来的幸福生活。不想,2014年年底,阿燕和阿亮的感情恶化、争吵不断。阿亮还搬走一人在外租房居住。2015年2月,新房装修一新,阿燕和儿女一起搬进了新家,阿亮却一直不肯搬回来居住。2016年年初,阿亮要求阿燕搬走,想结束两人的这种同居生活。

真离婚

前妻要求分割同居财产

本来是假离婚,没有复婚不说,同居了这么多年,阿亮说分手就分手,阿燕很不甘心。想想自己这么多年的付出,阿燕决定要讨回公道。去年11月,阿燕将阿亮告上法院,要求分割他们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阿燕说,按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她和阿亮没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按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在阿亮获取双方共同购置的新房所有权和屋内家电、家具所有权的前提下,按共同财产处理原则,阿亮将这些物品的一半价值补偿给她。为了算清楚财产,阿燕把棉被套、风扇、煤气灶都一一罗列出来。阿燕认为,阿亮应该补偿给她18.6万余元。

不过,阿亮说,他们同居期间,没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当初他们是因性格不合而离婚,离婚后因念及当时小孩还小,怕影响小孩成长,所以选择同居来隐瞒离婚的事实。同居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甚至打架。倘若双方感情好,不至于那么多年没有复婚。他们同居期间已貌合神离,双方各自管理、支配自己的经济收入,互不干涉,也没有共同购置过任何财产。阿亮还认为,房子是他单方筹款购买,资金来源是他借款和多年的工资收入,且20多万贷款也是他一人归还。阿燕在该房屋内居住一段时间,不足以影响房子的归属,阿燕没有资格来分割该房产。

判败诉

同居财产不等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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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阿燕和阿亮离婚后未再办理结婚登记,此后两人同居了近7年。由于两人并非婚姻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或各自购置的财产,不必然属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阿燕不能证明她和阿亮共同出资或共同借款购买、装修了该房屋,该房屋为阿亮个人所有。

阿亮在2008年1月,在某单位工作时,缴纳了1.6万元安全风险金。法院认为,这部分财产属于双方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半给阿燕。至于阿亮自愿支付的一万元赔偿款给阿燕,属于双方自愿,法院不予处理。

近日,一审法院判决,由阿亮支付8000元补偿款给阿燕,驳回阿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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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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