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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了近90万 卖家心生后悔而违约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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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09:52: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扬子晚报讯 近年来,由于房价涨幅较大,卖方心理失衡,甘冒违约风险,宁可赔偿高额违约金也不愿按合同卖房子。苏州一市民见自家房子大涨近90万元后果断反悔,买家将他告上法庭。日前,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卖家退还定金,并将涨价部分近90万赔给买家。

2015年底,苏州市民曹先生通过中介,看中王先生一套200多平米的房子,经协商,双方在当年12月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曹先生购买该房屋含车库、车位、固定装修、固定厨卫设备,成交总价303万元,并约定王先生应于2016年3月10日注销他项权证。曹先生当即支付5万元的定金。去年3月5日,中介电话告知曹先生,因为房价涨得比较厉害,王先生房子不卖了。这可把曹先生急坏了,急忙发函给王先生及中介公司,要求王先生注销涉案房产的他项权证,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王先生拒收函件。曹先生又委托律师向他再次发函,但对方仍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无奈之下,曹先生将他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审理中,经曹先生申请,吴中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车库、房屋内固定装修及物品清单上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根据评估鉴定报告,这套涉案房屋总价3581100元、车库评估总价80000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总价119500元,共计378万多元;该房屋室内资产市场价14万多,上述两项共计39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3月5日,被告通过中介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经催促也未能履行,属于单方根本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退还购房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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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涉案房产(含车库、固定装修及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为392.3万余元。根据鉴定,判决双方合同解除,王先生退还曹先生定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89.3万余元(392.3万-303万元)。

法官提醒

房价上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大幅增加,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涤除抵押权、资金托管、户口迁移、违约金等问题,预防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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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沈君燕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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