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吴冰清)“每户每年需交120元检查维修年费,不交就不供气。”日前,成都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接到多起投诉称。 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介入调查。经查明,从2016年3月开始,一天然气公司与用户签订《天然气用户设施、设备及管线检查、维修、更新、改造服务协议》,约定“用户可自愿申请向燃气公司交年费120元,实行有偿服务。凡交费者,上述用户安装的设施、设备及管线检查、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均由燃气公司负责”。但该公司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未按照协议中的自愿原则收取该年费。对于不愿交纳年费的用户,采取了不予充气费或者给予少量充气费的做法,迫使天然气用户与其签订协议。至调查终结,该公司共与1881户用户签订了协议,收取年费22572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257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