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偿还高利贷,女子吴某找陌生人冒充父亲、伪造虚假证明材料,到银行抵押父亲房产,骗取抵押贷款83万元。而担保公司女员工何某为赚取业务提成及好处费,为吴某伪造贷款所需文件。后二人均因骗取贷款罪分别获刑10年和2年,处罚金10万元和2万元。 抵押父亲房产骗贷款 经查,吴某因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于2013年2月至3月间,在东城区一家担保公司内,提供了盗用其父的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伪造的其父婚姻、收入、消费等多项虚假辅助证明材料,并找来一名男子假冒其父,与某银行签订了额度为83万元的抵押消费贷款合同。 何某在代表担保公司为吴某办理贷款中,为帮吴某顺利取得银行贷款,伪造了上述虚假辅助证明材料,私下收取好处费6700元。吴某将贷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并在连续4个月共还款17000余元后停止还款。 据悉,吴某办下贷款后就告诉了堂兄实情,吴父得知后,当日拿着家里的房本到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经鉴定该房本是假的。他这才知道,六七年不来往的女儿从家里偷拿了房本。随后,他起诉银行要求判决抵押贷款合同无效。 鉴定机构对合同签名笔迹鉴定,证实签名并非吴父本人书写,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后银行多次催收,但始终联系不到吴某,遂报案。2015年6月7日,吴某被抓获,何某也被传唤到案。 找人冒充父亲面签 据吴某供述,她曾在一家旅行社工作,后来做私团。因资金一直周转不灵,2012年年底欠下借款及高利贷几十万元。在朋友的建议下,她想到用父亲的房子抵押,因被告知其征信有问题,只能以父亲的名义贷款。“我知道父亲不会同意,后朋友帮忙找人冒充。” 到银行面签时,何某嘱咐她把父亲的身份情况等向冒充者交代好,让他别乱说话。父亲的房产证是用假房产证掉包换出来的,身份证是以丢失为由,出具假委托证明补办的,她还以补办身份证的名义,从父亲手里骗出户口本。其他证明是花了5000元好处费让何某帮忙伪造的。后来评估师上门评估,她骗父亲说是朋友想买附近的房子,过来拍照。 何某告诉吴某是以购买红木家具的名义办理消费贷款,让她记住相关信息,方便应对银行回访。银行批贷后,因急着用钱,就从何某公司先垫资65万元,还了债主60万元,其余全花了。其间因被债主逼着还钱关了20天,剩下的18万元贷款下来后,让何某都转给了债主。 吴某说,她每月收入大概一万三四千元,还有好多个人和单位欠她共50万,她有还款能力。后停止还钱一是父亲到处折腾,二是债主总找她,被迫辞职,且无法安心做私团挣钱还款。 何某则称,她并未发现吴某找人冒充父亲,认为应由贷款专员和银行客户经理负责核实。面签后,吴某说无法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求她帮忙,她就用公司电脑模版制作了假材料。吴某带“父亲”来公司办垫资手续时,垫资专员说不太像本人,但吴某说是,她就未多想。 因骗取贷款罪获刑 一审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吴某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何某2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吴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银行,追缴何某违法所得。 判决后,两人提出上诉。何某的辩护人指出,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的真实去向及贷款的其他征信条件采取了放弃管控、纵容造假的态度,在银行默许下,何某参与伪造相关贷款辅助文件,对银行不构成实质性的诈骗,建议改判无罪。 市二中院认为,吴某在欠有巨额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明知其父不会允许抵押房产,仍盗用房产证作抵押,采用让人假冒其父亲、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少量还款后即逃避银行催收,实施了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银行方面默许贷款人造假,且相关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地履行了职责,也不能成为阻却何某犯罪成立的事由。何某为赚取业务提成及好处费,伪造贷款所需的证明文件,帮助骗取银行贷款。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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