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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城:藏匿凶器歪曲事实故意制造错案不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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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8 13:04: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辽宁鞍山
[url=]辽宁海城:藏匿凶器歪曲事实故意制造错案不予纠正!!![/url]
强烈抗议!质问海城市公安机关:请你公开回答,为什么面对有罪证据就是不予刑事立案侦查?请对我所提供的证明其有罪证据给予公开质证。请你公开出示否定其有罪的证据证明。
依法治国!从严治党!错案纠正拖磨扯皮!监管问责竟如此形同虚设!
投诉:由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包庇纵容,致使行凶者之一刘知宇逍遥法外,又于16年3月伙同他人将另一受害人打残致重伤后依然未得到依法制裁。
(投诉人对陈述问题的真实性承担相应全部法律责任)
投诉人:刘荣凯,辽宁省海城市什司县镇东腰村 15040668445
被投诉人: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镇派出所所长张翀,副所长祝恩博。
投诉事项:张翀,祝恩博在侦办2014年5月10日:刘知海,刘知宇(2014年抢劫伤害罪刚刚获释者),刘家贺三人到我公司故意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手持凶器铁锤对我进行多次暴力殴打一案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渎职,不作为,非法行政。
投诉请求:强烈要求海城市公安机关尊重法律,正视事实,依法履行职责对行凶者三人的涉嫌寻衅滋事行为犯罪及涉嫌强迫交易行为犯罪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由于张翀,祝恩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故意包庇,并帮助藏匿凶器,对该案行凶者三人其行为上以完全构成涉嫌刑事犯罪行为不予刑事立案,并拒绝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降格处理,以罚代刑,非法将该案以(因琐事刘知海,刘知宇,刘荣凯发生口角后,刘知海,刘知宇将刘荣凯殴打,认定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只给予刘知海,刘知宇二人行政拘留15日)。
而公安机关认定的琐事在哪体现出来的?何为琐事?我与行凶者三人并不认识,他们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至于口角,行凶者三人到我公司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我只是正常问了一句:为什么以后不让我干婚庆了,行凶者三人就开始持凶器多次殴打,这样就可以定义为口角吗?可以定义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殴打他人吗?并且三人行凶却只处罚二人。其中手持凶器的刘知宇为抢劫伤害罪刚刚获释者,应属累犯,可见其服刑期间接受的法律教育毫无意义,对其作出行政拘留适合该法律条文吗?本案中刘知海只是一个无照经营婚庆公司的小老板,其无权垄断当地婚庆经营市场(我是持照合法经营)其不让我开办婚庆公司是毫无道理的,是一种霸市行为,是一种强迫交易行为,当然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刘知海依仗其父在当地村主任的身份及势力,为显示自己的“威风”,为非法垄断婚庆市场而组织因犯抢劫伤害罪入狱的刚刚获释者其表弟刘知宇,社会闲散人员刘家贺,三人驾驶车辆窜至我公司故意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对我大打出手,并手持凶器铁锤多次进行暴力殴打,行为凶残,不计后果,其殴打我的原因具有非法性,是典型意义上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已具备了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之三大特性,并且对受害人的损伤拒不赔偿。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二节第一百七十五条。《刑法》第六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三章第八节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强迫交易罪司法解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第三章,第六章,第九章,第二编第三十,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章,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至海城市法院,2014年10月20日海城市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对投诉人所提供相关证据全部予以采信,但行政审判庭只审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不归行政审判庭审理,因认定行凶者是否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不予支持投诉人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公安机关出具司法建议函:建议公安机关对行凶者是否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录像为证)。
作为执法机关: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违法办案,非法行政,故意包庇行凶者,对行凶者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及涉嫌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等拒绝刑事立案,并多次拒绝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书。2避重就轻,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并三人行凶只行政处罚二人。3对行凶者及证人所做询问笔录以证明其犯罪事实故意包庇不予调查。4胆大妄为,竟帮助凶手将凶器藏匿起来,进而对直接认证行凶者撒谎的重要证据(凶器铁锤上的血迹和指纹不予鉴定质证)。5对海城市人民法院予以采信支持的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做成伤原因鉴定:以证明投诉人头部的伤情非拳头所伤,系铁锤击打所致不予承认质证。6在14年9月16日辽大司鉴【2014】法医临鉴字第1364号临床鉴定意见书,以证明投诉人头部的伤系锤子击打所致,该意见只能证明成伤原因,不能证明是哪位加害人所致。而公安机关所做侦查做出行政处罚也只能证明投诉人被第三人结伙殴打,并没有查清成伤原因及直接加害人及案件真实性质。7在海城市法院行政审判庭以对其说明并出具行政判决书告知第三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行政审判审理范围,并出具司法建议函(建议公安机关对第三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情况下依旧不予刑事立案。并至今对市法院出具的司法建议不予回复。
投诉人以电话,书信,走访,邮件,网站等形式太多次投诉到海城市,鞍山市,辽宁省公安相关部门至今渺无音讯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受理纠正。在如此明朗的事实及充分的证据面前,一个有理有据而如此简单的典型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提供不出任何否定证据情况下,竟然历经近二年多的申诉而无果!后经过众多媒体,网站,贴吧,论坛,微博曝光后上亿的点击阅读率,特别在当地官方及群众中几乎人尽皆知的一个错案竟无任何部门受理纠正!究竟是谁在掩盖事实真相颠倒黑白?究竟是谁在玩弄权利践踏法律歪曲事实?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由于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不予受理纠正,只得曝光天下,公布于众,让全国人民来审判。并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尊重法律,正视事实,依法履行职责对该案重新立案侦查,严惩行凶者刑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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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4 11:01: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鞍山
依法治国!从严治党!错案纠正拖磨扯皮!监管问责竟如此形同虚设!) R; u" i6 W" n) ^" k
强烈抗议!质问海城市公安机关:请你不要装聋作哑!请你公开回答,为什么面对有罪证据就是不予刑事立案侦查?请问:一:凶器现在何处?为什么不予血迹及指纹依法鉴定?二:辽宁大学司法鉴定有没有法定的法律效力?为什么不予承认?请出示证据证明?三:为什么对法院司法建议不予采纳?为什么不给出理由?四:为什么对行凶者的询问笔录以证明其犯罪事实不予刑事立案?请对我所提供的证明其有罪证据给予公开质证。请你公开出示否定行凶者有罪的证据证明。请你给予出示书面答复。* J, M3 i8 _( g1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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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7 20:37: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鞍山
强烈抗议!强烈谴责相关部门领导装聋作哑!不予面对事实!不尊重法律,不正视事实,不依法履行职责,不重新立案侦查,不严惩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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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9:32: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鞍山
强烈抗议!强烈谴责辽宁省海城市,鞍山市相关部门领导面对实名举报控告海城市公安机关民警故意包庇凶手,渎职犯罪行为三年了竟装聋作哑!不予受理查处纠正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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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30 20:16: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
恳请正义人士给予关注:强烈抗议!强烈谴责!辽宁省海城市,鞍山市相关部门领导面对三年的实名举报控告海城市公安机关民警包庇凶手,帮助藏匿凶器,故意制造错案拒不纠正!并对该民警的渎职犯罪行为不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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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6 21:49: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鞍山
强烈抗议!质问海城市公安机关:请你局公开回答,为什么面对有罪证据就是不予刑事立案侦查?请你局对我所提供的证明行凶者有罪证据给予公开质证。请你局公开说明凶器下落。请你局公开出示否定行凶者有罪的证据证明。请你局对我所举报问题的否定给予书面答复。请你局依法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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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9 10:37: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鞍山
天天的依法治国!从严治党!面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违纪违法举报事项,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竟无视主观举报问题,竟违法出具信访不予受理通知书而不予查处,典型的包庇纵容!不作为。这就是海城市公安局他们所谓的践行依法治国?从严治党?详情百度《依法治国?从严治党?致全国人民控告书》实名举报控告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民警张翀,祝恩博在侦办一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中包庇凶手,帮助藏匿凶器,毁灭证据,拒绝刑事立案。违法拒绝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 q( m; F. Y% S8 C8 I
" ]! Z6 }8 S4 X* o1 ]7 l4 r8 N一:依据(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j3 \5 Z. @8 \) L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W# C; Y/ U1 V; Q(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罪。& M0 [/ S2 H3 Y, X/ p' h' e
(4)《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1 ?0 h) s" P2 I! P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罪)。
2 U# k- w/ P+ W' w7 a二:依据(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第一条第五项(徇私枉法案)。5 b8 d6 B8 Y! W, a1 P
(2)第三十三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9 Q  N5 X$ P2 c4 c/ D  B% }  u
(3)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0 v: D! h5 ?: o5 v8 v; H/ ]三:依据(1)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P/ N9 r2 y( ^8 T3 z; Z" o* h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6 M% N- G5 F1 {7 |, a' e
(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0 }  a" X7 g6 `! F(4)(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三。
7 H' J. ~+ l% t(5)(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一。
  h- d( Z% V: U1 S, e: v(6)《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条件】 。+ X6 f; o" Y$ n5 _( t" k; U
(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章 ) ^& P2 C9 X( v: |  Y" G) k) V
(8)《人民警察法》:第九十七条。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张翀,祝恩博其行为以严重违纪违法并以严重涉嫌职务犯罪。
7 L8 o. s4 O,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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