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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娘生前把房“卖”给老大 咋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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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6 10:25: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一对天津老人有几个子女,长子早年去了外地,次子照顾老人较多。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老两口生前买了一间企业产平房,登记在老太太名下。九十年代末,房子拆迁,原地还迁,按当时的拆迁政策可得楼房面积40平方米,老两口交了增加面积的钱,还迁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偏单。后老大爷去世,长子从外地搬回天津,与老太太同住在这套房子里。2016年,老太太去世,长子与自己的儿子继续住在这里。次子提出继承时,长子拿出房本,原来,早在几年前,母亲就把房子“卖”给了大儿子,现在房子在老大名下。于是,二弟与大哥之间引发了一起房屋确权诉讼。

起诉前,二弟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当了他的代理人。经过梳理,安刚律师得知,几年前,老太太将房子“卖”给长子时,并未经过资金第三方托管,而事实上,长子也从未给过老太太钱。房子就这样通过“买卖”形式过户到老大名下。官司打到法院,老大辩称,当初老平房拆迁的时候,增面积的钱是他出的,原来的房子拆价只值30万元,所以母亲“卖”给他也作价30万元,因为是母子,双方一直都是通过现金交易的,没有走银行流水,他也因此没有交付款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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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安刚律师反复与委托人沟通磋商,最终确定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方案,起诉主张整套涉案房屋属于遗产,要求分割。法庭上,安刚律师提交了详实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安刚律师的诉讼意见,但就涉案房屋进行了析产,确认其一半属于老太太的财产,老太太生前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具有处分权,他人不得干涉,另外一半属于老大爷的遗产,依法分割。委托人对安刚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律师提示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提示广大市民,夫妻名下共同所有的私产房,一方去世后,房屋份额的一半属于一方配偶,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另一半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配偶一方如果处分房屋的全部份额,其他继承人认为此举侵害其权益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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