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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电动车致人死亡 肇事者、摊主和城管均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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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09:42: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判决结果】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在广场上租用电动玩具车嬉戏玩闹撞死他人的廖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1万元;判决违法出租玩具车的罗某与蒋某抵减已赔偿的3.3万元后再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2000元。最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结果。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29日晚,在该县某广场上,27岁的廖某与朋友从罗某、蒋某摆的地摊上各租了一辆四轮电动玩具车玩耍,两人开着电动玩具车相互追逐。因疏忽大意,廖某从后方撞上了一位在广场上散步的老年人,致使其当场仰面倒地头部出血,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被告人廖某家属垫付了7800元医疗费;地摊摊主罗某、蒋某垫付了33100元医疗费及丧葬费。

事后,受害人家属将廖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摊主罗某、蒋某告上法院,要求三方赔偿损失。随后,廖某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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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此案的法官冯美芬说,廖某驾驶电动玩具车过失致人死亡,除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县城管局需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城市公共场所管理过失责任,法院认定其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摊主罗某、蒋某在没有得到允许,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公共场合经营有危险性的玩具车,对损害的造成应承担30%的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

广场成为当下城市居民休闲娱乐的主要去处,也成为商家经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希望大家玩耍时注意安全,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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