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动动嘴 百姓跑断腿 民求官难于上青天 7 d& @7 ~- I" l4 ~7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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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党和国家领导人:您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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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陆大春, 男,汉族,53岁,小学文化,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农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104401X,失地后为相如镇凤凰山社区居民。 今受向营蓬丶胡彩琼等18人的委托,代表18人就拆迁未得补偿不服蓬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蓬土信字〔2016〕2号《关于黎建国等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特向您们反映问题和建议如下: 我社于2010年12月(正是后因贪腐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的邹平和袁菱主政蓬安时) 土地被统征;后于2011年10月部分房屋被拆迁,具体拆迁工作由蓬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因低价格和人口及面积以及四证一费等等认定问题,拆迁工作是在官民激烈矛盾中进行的,名为协议拆迁,但在很大程度上实为强制拆迁。要拆哪些人的房子,就召集哪些人去开会,进而逐一进行个别谈判,凡是尚未拆迁的不得参加。开拆迁会和逐一进行个别谈判时,有关领导们一个接一个地不断发言,而且不出示国家和地方性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给大家看,仅是摘要选择性的给大宣读几句,弄得参会群众都是晕头转向,根本听不清记不清。被拆迁人之间,谁也不知谁得了多少拆迁安置补偿,因此,群众普遍将此称为“地下特工审犯人”和“斗地主” ! 不公开丶不透明,对我社大部分拆迁群众进行了补偿安置,但是我社另有18人,原本都是我社社员,其中9人是马电占地招工而参加工作,1名新生儿是在征地后拆迁前出生的,1名妇女是结婚迁出了但其父母给她分有住房,1名城镇妇女是与我社男人结了婚,1名退休先生是与我社妇女再了婚,2人是接了父亲的班后下了岗,1城镇职工是与我社妇女结婚后下了岗,2人是因升学迁出了。上述共18人除1名新生儿是农村户籍外,其余17人都是非农户籍。上述共18人全都有住房但拥有农村宅基地的只有15人,即便是其中有工作的,也都是长期生活居住在农村,即农村的住房是他们唯一的家。在对上述共18人是否补偿一事存有激烈争议,当时一直说的是需经县委县政府另行研究后,确定是否补偿的统一答复和如何补偿的统一方案,并要求大家必须先支持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前面部分家庭有成员由于要保工作,顶不住政府的强大压力,于是就被迫支持配合了政府的拆迁工作,但是后面部分家庭或因觉得拆迁房屋缩水量太大或因拆迁就会面临几乎无家可归的实际具体问题,就强顶压力,因此,争议特别激烈,在特别激烈的争议过程中,县委县政府为了防止酿成命案悲剧,所以第一批还有部分房屋就中途被迫停止拆迁了。后在对上述18人是否补偿的统一答复和如何补偿的统一方案未出来之前,时隔半年在蓬安县人民政府2011年100号文件和38号文件未变,又由相如镇负责具体拆迁工作,拆迁我村一丶三丶四社以及我社第二批房屋时,不但价格提高了,而且人口及面积以及四证一费等等认定也放宽了,以及凡是与我社第一批18人情形相同丶包括职公务员丶教师丶离退休等等在家生活居住的所有人都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得到了相应的补偿,而对我社为此不断上访的上述18人,却一直未给予任何补偿,期间在反复上访和反复阻拦工程过程中,蓬安县委明确告之我社上述18人,要对我社上述18人依法补偿。 于2014年5月21日,蓬安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通知,蓬信联发[2014]7号(关于印发)《相如镇原黎家店村二组群众信访事项调处工作方案》的通知,但工程复工后因人事变化,县财政无钱,清溪河堤景路桥综合改造工程停滞不前等原因,县委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各方却对此一直推诿未给落实。 此事从2012年6月至今四年多以来,县长丶副书丶副县长和镇党委书记丶镇长丶镇人大主席丶副书丶副镇长等等,先后无数次接访接收材料,并屡次召开专题会议,却一直没有拿出任何解决方案,一直拖压至今年9月20日,才由县国土资源局给我社上述18人,作出(蓬土信字[2016]2号) 《关于黎建国等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以18人反映的问题对被征收人的认定是根据蓬安府办发[2011]38号文件关于印发《蓬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六、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执行的。 该局认为,对黎建国等群众反映的问题,该局是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蓬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蓬安府办发[2011]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的,没有不妥之处,该局不预支持。 我社上述18人认为,唯独他们18人不知为什么不能获得任何补偿?他们不明白其中的道理,只知道不合法理但说不出具体理由,相信法律的公正,所以特向蓬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求有个解决之道。 但是,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到县政府法制办去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却被以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属于县政府法制办的“受理范围”为由而拒收,并告知应“交给县信访局。”县信访局又以行政复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而拒收,并告知应“交给县政府法制办。”就这样被来回反复推来推去,因此,大家就到县委楼上去欲找书记丶县长问个明白。 大家行至六楼时,被一唐姓男同志拦住问明情况后,又派一男同志陪同大家一起到了县信访局找到局长,结果局长又认为是“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理意见的格式有错”, 说与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9月26日出来的“蓬土资发〔2016〕17号文件不符”,按该文件规定,大家的诉求只能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条途径 来实现,又劝大家只有到县国土资源局去要求改下格式。大家到县国土资源局去找到签发人该局副局长郑晨阳说明情况时,郑局长即叫大家到局信访室去找张天友(音) 改下格式就是了,局信访室又以 “蓬土信字〔2016〕2号处理意见是在9月26日之前的9月20日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信访局的规定作出的,而蓬土资发〔2016〕17号文件是9月20日之后的9月26日才出台的,格式无错”为由而拒绝更改格式。 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又再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去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又被以同样的理由拒收;因此,我提出必须给大家出据一个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进而又被以“这18人没有每人各写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为由而仍是拒收;我进而又要求必须出示每人必须各写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法律规定给我看。因此,才勉强收下,并说叫我星期一下午去领取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我后于星期一即10月17日下午去领到了蓬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当日作出的蓬府法复[2016]1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认为: 第一,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每人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们18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规定; 第二,蓬安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1年9月对相如镇原黎家店村二社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目前已经超过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六十日; 第三,你们1 8人向蓬安县国土资源局反映诉求时,蓬安县国土资源局是按信访程序给予答复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综上,你们18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 于2016年10月18日下午又到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去递交信访复查申请书,又被以任何亲属不得代为上访为由而拒收,后来是其与县国土资源局通了电话,才勉强收下,并说其受理与否,将在1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于2016年10月19日上午又到县信访去递交了一份信访复查申请书,同样是说其受理与否,将在1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据以上所述: 还要说明情况如下: 一丶从拆迁和上访至今5年以来,老百姓一直要求看一下“蓬安县人民政府2011年100号和38号” 这两份拆迁文件,但是至今一直未能看到; 二丶从拆迁和上访至今5年以来,从无任何部门告诉大家,有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 两条解决问题的规定; 三丶老百姓如今的普遍心态,都是既想维权但又不愿付出打官司输赢一样越陷越深的成本代价,将不断上访和不断阻拦工程,作为优先选择。这样下去难能维持依法和谐稳定的政治社会局面。 另需问明问题如下: 1,邹平和袁菱主政蓬安时,在征地拆迁和拍卖土地丶插手工程以及买官卖官等系列贪腐行为虽都受到了“相应”的惩罚,但是就其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到底该不该纠正或者说到底该由谁来如何纠正? 2,拆迁时剥夺失地后人户分离的人,在农村的原有财产权,比如: 一大家原有子女多人和一大座合法住房,失地后子女多人因升学参加工作或者找到好一点的工作以及结婚等原因人户分离了,但是仍然长期生活居住在农村,即农村的住房仍是其唯一的家的人,在拆迁时不给计算补偿安置,只按户籍未变人数计算补偿安置,凡是超过户籍未变人数基本住房保障面积的合法面积,一律只按建筑成本价计算补偿,致使这些家庭因拆迁几乎成为无家可归的拆迁法,到底错对?到底是该鼓励失地适龄青年积极升学就业,还是该鼓励失地适龄青年在家长期闲着向政府要低保和救济? 3,凡是超过户籍人数基本住房保障面积的合法面积,到底是该按建筑成本价计算补偿,还是应按市场房价计算补偿?特望党中央应该尽快对此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 4,在单位未参加房改回农村生活居住的离退休和下岗等非农户籍人员,其中特别是难以再就业的下岗人员,连基本生活都是重要问题,房屋拆迁时到底该不该给予补偿安置?特望党中央应该尽快对此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 5,自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一直是鼓励农民勤劳发家致富,在拆迁失地农民过去纳税经营至今仍在营业的铺面营业房时,各地执行补偿安置的方法和标准不一致,因此,请问到底是该按铺面营业房,还是该按住房计算补偿安置?特望党中央应该尽快对此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 建议: 一丶党中央必须认真切实重视官民各种新旧尖锐矛盾问题本就堆积如山,施政执法特别是征地拆迁中,又不断产生并不断日积月累新的尖锐矛盾问题,不去化解的政治后果。在施政执法中,必须尽快结束“官员动动嘴,百姓跑断腿”的现实问题,重树施政执法的公信力; 二丶为了和谐稳定和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以及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需要,应依继承法和物权法,保护一切非农户籍人员,在农村原有的合法财产权,不要致使一些家庭因人户分离但仍还长期生活居住在农村,即农村的住房仍是其唯一的家的人,因拆迁而几乎陷入无家可归的境地的问题的继续发生; 三丶拆迁应按实际价值和政策兜底保障相结合,即凡是人少房多的,一律按照合法产权实际价值计算,凡是人多房少的,一律实行基本住房保障面积的政策兜底计算。应尽快结束一律按照基本住房保障面积计算补偿安置的拆迁方法。 据以上问题的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最后说明: 一丶我愿对上述事实的客观真实性负全部法律责任;二丶建议是我个人的意思,与上述18人无关。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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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x7 d8 G: B" A0 p2 `1 o 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6年10月20日 5 @& _/ O1 q! Z' O6 F5 q/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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