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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医院错发打胎药孕妇流产 涉事护士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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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1:06: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一场意外带走了李欣(化名)肚子里的孩子。

据媒体报道,2016年7月,李欣在上海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接受保胎治疗,一名护士错将打胎药当做保胎药给她服用。院方发现后,对李欣进行了一系列治疗,最终她还是流产了。

12月8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获悉,该部门对患者的遭遇表示深切同情,并严肃批评了医院。经过浦东新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六轮调解,医患双方于当日傍晚达成初步共识。具体赔偿数额由医调委协调,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事发后医院立即对涉事护士予以停职处理、扣罚一个季度的奖金,对所在科室的护士长也进行行政诫勉谈话,并予以奖金扣罚。目前涉事护士的停职期满,已恢复工作。

打胎药错当保胎药

李欣在接受《新闻晨报》采访时称,7月1日,怀孕近4个月身孕的她在上海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做例行检查发现,子宫内有11mm的盆腔积液。在医院专家的建议下,她决定住院,接受保胎治疗。

7月3日,李欣疑似药物过敏,身上多处起红色疙瘩,医生为其停止输液治疗,开具了一些抗过敏药物以及保胎药“地屈孕酮片”。报道称,当日下午4时,护士发给李欣的是一粒被剪下来的白色药片,从包装背面看不清药品的全名,仅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米”字和半个“酮”字,李欣当时咨询护士是否发错药,护士表示“医生开的,没有问题”,她吃下了药物。过了一会儿,其丈夫又去护士台咨询,告知护士药物上有一个“米”字,多名护士到药房核实药品名称,确认发错药,是打胎药。

随后,院方考虑将李欣转院至位于川沙地区的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洗胃”,但医生表示洗胃会引起严重的宫缩和突发情况,建议患者喝水催吐。于是,她喝下三升水催吐,医生后续还将血液样本和催吐物带回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当晚,李欣仍然输液进行保胎治疗。

当时,李欣向媒体透露,院方自始至终没有说明药物对腹中胎儿是否有损害,她也没见到任何的检查报告。但她曾去新华医院做产前筛查,证明“胎儿并没有染色体方面的疾病”。7月21日,她出院在家养胎。

8月22日,她再次前往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例行检查时发现,胎儿两肺信号稍偏低、少量心包积液,少量腹水,羊水量少,于是再次入院保胎治疗。8月29日,保胎失败,孩子流产。

院方承认存在医疗过失

据媒体报道,李欣一家人多次与浦东妇幼保健院进行交涉,一方面希望能看到当初催吐物及血检的结果,一方面也希望院方能对“发错药”给个合理的说法。

12月7日,院方向媒体承认发错了药的事实,并承认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并表示发错药的是一名新护士,刚刚工作不久。但医院同时表示,目前,吃错这粒药与小孩流产没有证据显示存在因果关系。

院方表示,在发生了发错药事件后,院方除积极组织医护人员进行补救措施外,先后多次组织院方专家进行了会诊,最终院方在7月得出的结论是:误服下的这一粒米非司酮片可能部分吸收,对早孕可能有一定影响,但这名女士当时孕期16周,胎儿器官已形成,对胎儿影响不大,可继续保胎治疗。

医院曾向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上报此事,在汇报情况中提到,事件发生后,院方领导通过电话咨询了两名上海市专家,专家的意见为:1.该药对胎儿影响很小,最严重的后果是引起流产;2.错服一粒,剂量远小于用于早孕流产的剂量,药物口服吸收后分布全身,所以到达子宫的药量更少,不会有严重后果。

六轮调解初步达成共识

在12月7日接受媒体采访的过程中,院方曾表示,这次的事件不能算是医疗事故,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能算是一个过错,可以称为医疗过失。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海洪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有区别也有联系,一部分医疗事故也是由于医疗过失导致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才能判定,“根据报道反映的情况,院方把打胎药当做保胎药给患者服用,明显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经历了层层审批之后拿到的药竟然错了,院方的主观过错较大。”

上海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徐刚律师则表示,在没有通过医疗鉴定的前提下,医院就对事件定性并不妥当。医疗纠纷的赔偿应该是根据损害后果的大小和责任认定程度进行确定,双方如果进行调解,应尽量在这两方面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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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晚上6时左右,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经过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六轮调解,医患双方于当日傍晚达成初步共识。具体赔偿数额由医调委协调,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事发后,医院立即对涉事护士予以停职处理、扣罚一个季度的奖金,对所在科室的护士长也进行行政诫勉谈话,并予以奖金扣罚。目前涉事护士的停职期满,已恢复工作。

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对患者的遭遇表示深切同情,并严肃批评了医院,责成医院继续在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下,依法依规处理纠纷。同时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医护人员和流程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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