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塘厦镇一80岁老太清晨在家里烧香,打着火机时发生煤气闪燃,导致烧伤,双手十指六级伤残、面部七级伤残、四肢十级伤残。住院治疗后,老太将液化气瓶生产公司、销售者起诉至法院。昨日,南都记者了解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液化气销售者承担七成责任,赔偿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无法查清煤气是谁灌装 2014年5月28日早上6时左右,东莞市塘厦镇的80岁老太赵某在自家一楼楼梯口打着火机点香时发生液化气闪燃,导致烧伤。赵老太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头面颈、躯干及四肢火焰烧伤50%Ⅱ度,吸入性损伤等。经司法鉴定为双手十指为六级伤残、面部为七级伤残、四肢为十级伤残。 赵某经治疗后,于2015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液化气瓶装印刷的某液化气公司、配送液化气瓶的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4019.82元。 庭审时,液化气公司和配送者均否认该液化气为自己生产或销售,表示液化气瓶表面虽印有该公司的字样,但以现有技术,在气瓶上喷印字样非常容易,不能排除其他不正规的气站以其他气瓶喷印其公司字样冒充销售。事发时,赵老太家中有两个液化石油气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就是她指认的液化气瓶发生泄漏。发生泄漏的液化石油气瓶标明“次检测2011年5月”老太使用已过检测期限的气瓶充装燃气,后果应自负。 用煤气后没关阀门 老太也应担责 # w% B+ Y* @/ s0 m& i#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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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证据并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认为,虽然赵老太不能提供收款收据证明黄某向其销售液化气的收据等直接证据,但根据其提供的名片、楼宇广告的照片和陈述,结合证人证言,以及赵老太与黄某为远亲关系,且为多年邻里,同时赵老太作为80岁的老人,购买瓶装石油气不要求开具收据的可能性大,法院依法认定系黄某向赵老太销售瓶装液化气并安装。 法院认为,黄某没有经销煤气瓶的资质,并且销售已超过检测期的气瓶,导致赵老太在使用过程中煤气瓶发生泄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老太在使用煤气后,没有及时关闭阀门的习惯,也是导致煤气泄漏的原因之一。 至于液化气瓶生产公司,虽然煤气瓶上印有字样,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煤气瓶在流入市场之后的权属,也不能证明是由液化气公司灌装或销售给黄某,故赵老太请求液化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最终酌情认定配送者黄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赵老太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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