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11月28日电(王波)28日,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连同审议结果报告被提请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提出:“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在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在调研过程中有相关部门提出,按期交纳气费是撚气用户的基本义务,四川省欠交燃气气费的情况较为严重,不仅增加了热气经营企业的运营成本,妨碍了燃气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需要在条例修订草案中进一步加强规范。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了进一步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维护燃气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贲任,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竹。”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审议结果报告还提出了关于既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实施、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责任和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等方面的修改意见,并连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一并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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