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28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餐馆发朋友圈未标明"广告"字样被罚款1万元

[复制链接]

5万

主题

6万

稿子

18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273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0:40: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华龙网11月28日20时20分讯 许多网友都有过前一分钟还以为在阅读一篇小清新鸡汤文,下一分钟就发现原来是推销某种商品软文的经历。你是否每天被朋友圈的小广告刷得眼花缭乱?自今年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实施,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最近,万州一餐馆就因通过朋友圈发布商业广告却未标明“广告”字样受到1万元的处罚。

近日,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区分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万州一家餐馆使用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点餐优惠活动,图文满满的内容页面中却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进行截屏,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调查询问。

# f" |- c: P1 k6 g; G6 d4 q
' ?7 [( X1 O6 t1 d. v- Y

: b2 r" q) g5 P! F. \4 @) H

经查实,涉案餐馆于2016年9月11日起,在其所属的微信公众号广告宣传页面中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餐馆立即停止发布广告行为,并处于1万元罚款。

无处不在的广告打着“推广”的旗号充斥在网页上,微信朋友圈更是广告软文的“重灾区”。随着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那些隐形的广告将面临违法风险。据工商部门介绍,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发布者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9 ?' g- A0 g( k
新浪微博 QQ空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4-10-5 16:19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 5101080200038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