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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基被诉卖空债务公司逃债 法庭审理5个多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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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4:51: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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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5日,刘光基(黑衣者)被成都高新法院带走 本报资料图片

  全国劳模、四川省政协委员、四川种都种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基,因高额债务未履行而被成都两家法院先后拘留(成都商报曾报道)。11月22日,事件又有了新进展。因被债权人指控恶意转移资产、卖空债务人公司四川种都种业公司的资产,刘光基再次惹上官司,并牵扯进以其女儿刘华为大股东的关联公司四川种都高科种业公司。11月22日,这起被诉卖空债务公司逃债案在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介绍,被直接牵连进来的关联公司四川种都高科种业公司,是否应当对刘光基及其种都种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要看刘光基是否是关联公司种都高科种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这家公司与四川种都种业公司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人格混同”。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就两家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存在公司人格混同,以及刘光基是否是种都高科种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问题,进行了长达五个多小时的庭审。成都商报记者

  法庭围绕争议焦点审理5个多小时

  债权人李先生在执行刘光基系列案件中发现,其实际控制的四川种都种业公司涉嫌空壳逃债,而与其相关的另一家四川种都高科种业公司则应运而生,且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种都种业公司的产品在包装、生产许可证号、公司荣誉、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方面完全一致,其办公人员中有95%以上来自种都种业公司。发现蹊跷后,李先生起诉了这家四川种都高科种业公司,并将刘光基和种都种业公司列为了第三人。

  原告李先生在诉讼中称,刘光基在其实际控制的四川种都种业公司高额负债的情况下,以其女儿刘华的名义,于2015年6月成立了四川种都高科种业公司,由其女儿担任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四川种都种业公司高额欠债的情况下,父女俩分别代表两家公司签署了几份资产转让合同,将负债的种都种业公司的种子、品种权、固定资产及研发团队等全部卖空,从而使债务公司四川种都种业成空壳,无财产可执行。

  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向法院起诉,以刘光基是种都高科种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等为由,要求四川种都高科种业公司对四川种都种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四川种都高科种业公司辩称,虽然刘光基的女儿刘华的确是种都高科种业公司的大股东,且做过一段时间的法定代表人,但刘光基并非种都高科种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家公司也不存在人格混同,不应对种都种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四川种都种业公司称,自己所欠原告的债务属实,但对于刘光基本人是否是种都高科种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两家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问题,由法院根据庭审证据公正裁判。

  法庭调查信息显示,债务人公司四川种都种业公司成立于2002年,其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为刘光基,而被诉的四川种都高科种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0日,成立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为刘光基的女儿刘华,没有刘光基的任何身份信息。在2015年8月,刘光基父女分别代表种都种业公司和种都高科种业公司签订了5份《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种都种业公司的研发团队、种子、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全部转让给四川种都高科种业公司。2015年12月,种都高科种业公司对股东信息和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刘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对于案件的争议内容,法庭总结了几点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刘光基是否是种都高科种业的实际控制人;两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等人格混同;两家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等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虚假合同,并围绕这些焦点进行了长达五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

  刘光基手机信息曝光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刘光基因涉嫌拒执先后被成都高新区法院和彭州市法院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其个人手机被法院查扣。因其手机中可能存在与两家公司经营有关的证据,彭州法院依法调取了刘光基个人手机中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了当庭质证。

  债权人李先生出示了从刘光基个人手机中调取的二十多份证据,其中包括刘光基与四川种都高科种业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投资协议》、刘光基的手机短信、相关的文件往来资料等。该份尚未盖章的《股权投资协议》显示,刘光基在种都高科中占有75%的股权。“刘光基对种都高科种业公司的人事、财务和具体业务都在进行指示和安排,这足以证明刘光基是种都高科种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对于这些资产转让协议的真伪,种都高科种业公司的代理律师称,这些协议的确是在刘光基女儿刘华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与刘光基父女俩签订的,种都高科种业公司的其他股东并不知情。虽然种都高科种业公司也认为这些转让协议确定的价格偏高,让种都高科种业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但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可以合法使用相关资产,不存在“人格混同”。

  四川种都种业公司的代理律师也出庭参加了诉讼,关于两家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和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种都种业公司表示,希望法庭综合证据进行裁判。

  庭审中,种都种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种都高科种业公司转入种都种业公司的资产转让款,又通过种都高科种业公司二级股东注资的形式,回到了种都高科种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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