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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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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15:58: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正义网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 戴佳)11月9日,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因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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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吉林日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矿业公司)在汪清林业局塔子沟林场干河沟金矿从事探矿等经营活动。至2015年,日月矿业公司侵占国有林地堆放矿渣,侵害国有林地达11545平方米。汪清林业局受延边州林管局委托在辖区内行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汪清林业局曾于2012年和2014年对日月矿业公司改变林地用途43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4300元和1800元,并要求其恢复林地原状,但该公司至今未对上述林地进行恢复。延边州林管局和汪清林业局对日月矿业公司非法侵占的其他10935平方米林地行为未进行过处罚。
  2016年9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延边州林管局、汪清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限期恢复植被。2016年10月,延边州林管局和汪清林业局复函称已责令日月矿业公司整改并制定具体的恢复植被计划,并再次对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860平方米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核实,汪清林业局认定的应恢复林地面积与日月矿业公司实际侵占的面积相差较大,被侵占的林地未得到有效恢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
  为保护森林生态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就该案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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