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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我与未婚夫到德昌县政务中心二楼民政局服务窗口办理结婚证(因个人工作关系,本人户口迁至成都市青白江区,集体户,由青白江区公安局出示了一个户籍证明,用途栏特别注明:用作结婚登记专用,他用无效!)但窗口工作人员以我户籍证明上没有婚姻状况栏目为由,百般刁难阻挠,不予办理,并加以推诿,让我们到德昌县公安局去出示一个我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几经周折,我们二人到了德昌县公安局,并且调出了我个人的户籍信息,但是德昌县公安局告知我们,他们无权出示我的未婚证明,因为户口不在德昌。且德昌县公安局告知我们,民政局也可以查得到我的婚姻状况信息的,而且既然青白江区公安局敢出具这个结婚专用的户籍证明,就证明是未婚。我们二人又回到民政局窗口沟通协调,但该窗口办事员也仍旧坚持不给办理。+ @+ j- l* J; 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7 号《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 n* Q, C. E' y: S% u3 k. r' Z& p4 B第二章 结婚登记/ P6 Z" \6 E1 q0 J! N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9 p% W- x* @! G8 T9 G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 v- g; h* S3 c0 W根据国家民政部2015年8月27日(民函[2015]266号)规定,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J1 q- `% F* b
作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在一对德昌青年办理婚姻登记的幸福时刻,无视国家条列规定,以毫不成立的理由肆意刁难阻挠,并要求其他部门开具自身都不再开具的证明。试问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何在?试问政府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工作要求落实在何处?
8 @$ ~; P3 q& ^我和我爱人都是德昌的水土养育大的,都热爱我们的家乡,在我们人生中见证幸福的时刻被德昌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如此肆意刁难。我们和家人强忍愤怒,保持最大的克制。我们不愿意去恶意揣测家乡的官吏出于何种用心或者是何种“规则”,也不愿意去网络上散布不利于家乡的言论。通过该渠道,希望有关部门能调查、处理、整改并给予回复。不要让人民政府形象受损,不要让德昌的孩子寒心,不要让德昌的人民群众失望。* p* ~+ P" f! ~6 b4 @6 p( v;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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