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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司机质疑遭"钓鱼执法" 状告运管部门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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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09:2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每日甘肃网9月21日讯 非法载客被抓,行政管理部门对司机作出扣车、罚款的处罚决定。对此,司机郭某不服,将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及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告上法庭。9月20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该案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 h; V, y( j. A' k2016年3月30日,郭某驾驶甘A牌照车辆,在甘肃省肿瘤医院附近搭载3名乘客前往兰州总医院,被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执法人员对查处现场和过程进行录像,对3名乘客进行询问,3名乘客均称与郭某不认识,搭乘郭某的车去兰州总医院,并协议支付车款10元。因郭某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运管处遂将郭某车辆暂扣,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和扣押清单。同日,对郭某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立案调查。4月13日,运管处向郭某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次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送达。4月19日,运管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郭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郭某邮寄送达。针对以上处罚决定,郭某不服,于4月25日向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复议。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运委会)作出交通运输复议决定书,维持运管处作出的车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郭某仍不服,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运管处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钓鱼执法”,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运委会作出的交通运输复议决定书。
  s# h. T8 l6 a; A9 I( H: R7 l法院审理后认为,运管处对查处过程进行全程录像,认定郭某从事非法营运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运委会作为运管处的上级主管部门,复议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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