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夏天“营养餐”在大仪小学实行后,刘某(食堂承包人)和唐昌文(仪陇县大仪小学原校长)约定,每学期末按实际领取的国家营养早餐款总额的7%给唐昌文提成。 因食堂营业收入下降,刘某没按约定给唐昌文支付提成款,从2010年秋季以来,刘某送给唐昌文的提成款共3.98万余元。 判决书中,刘某作证,国家实行“营养餐”制度后,唐昌文长期不安排学生星期一吃早餐,却向上级虚报学生营养款。 47岁的仪陇县大仪小学原校长唐昌文站上了被告席。检方以受贿罪指控他2010年秋季以来,共收受学校食堂承包人刘某给予的提成款几万元,后将所收赃款用于日常开支。在判决书中,刘某作证,国家实行“营养餐”制度后,唐昌文长期不安排学生星期一吃早餐,却向上级虚报学生营养款。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法院综合唐昌文有自首、立功等多个情节,判处他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唐昌文目前已被免职并被开除党籍。 ) n. c) W) p9 O0 `'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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