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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权属有争议不得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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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6:58: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为确保集体林权流转顺畅,避免各种流转“乱象”,近日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流入方须是从事农业经营农户
  《意见》明确,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林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林地林用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意见》提出,对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政府批准。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流转。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
  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构建全国统一林权流转网络监管体系
  《意见》要求,各地要完善县级林业服务平台功能,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公开,可采取减免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农户和其他林业经营主体到林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市场进行林权流转交易。要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不良行为,指导和监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会工作。各地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探索建立合同网签和面签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同时,推进林权流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评价成果运用机制,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或授予荣誉性称号时,将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林权流转具体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好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建立林权数据动态管理制度,实行林权权源表管理模式,将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权流转合同、林权登记等涉及林权信息有序衔接集成,实现关联业务协同管理。加快推进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和建立林权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林权管理的自动化、标准化和信息化。(顾仲阳)
[责任编辑:袁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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