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30日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8月2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本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费改税:环境保护税替代排污费 1979年颁布的环保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的环保法延续了这一制度。 草案指出,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未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时,将不再征收排污费。 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者 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领域内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同时,草案强调,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此外,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也不必缴纳环境保护税。 征收税额:以排污费标准为下限向4类对象征税 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物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同时,具体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此外,兼顾目前部分省、直辖市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且有的标准较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但需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收优惠:5种情形可免税 草案规定,以下5种情况可以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二是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三是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免税,但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 四是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 五是对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况进行免税。 同时,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草案还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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