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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起令人费解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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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17:3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陕西西安
     一桩发生在浙江省内的经济案件,山东广饶警方以涉嫌诈骗到浙江抓人。而后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曹云福为主犯,以诈骗罪
判决曹云福有期徒刑15年,罚金100万元。那么这起案件到底是债务纠纷?非法占有?是诈骗?还是占用?曹云福是不是主犯?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1月12日至15日,在被告人曹云福、童克、吕敏(在逃)的安排策划下,黄俊、吕雄军、陈兵、杜根友虚构了低于银行利率的事实,促使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赵虎、杨向波将面额共计1.2亿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期间,被告人黄俊、吕雄军、陈兵、杜根友均参与并分别实施了办理银行贴现手续的具体过程。被告人徐虎积极联系银行进行贴现,提供帮助。被告人黄俊、吕雄军、陈兵、杜根友向赵虎、杨向波提供了虚假银行账户,隐满了贴现银行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的事实。在完成银行贴现后,为达到骗取贴现款的目的,将赵虎、杨向波只支开后各自逃匿,骗取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贴现款共计7366.138万元。
曹云福被逼就范
    曹云福是浙江省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该公司注册资金51688888元,主要经营建材等新材料,是一家合法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1月初,因公司需进一批新产品,暂缺资金,他向老熟人童克借款让其帮忙。童克给他出主意说:“承兑汇票贴现比借款好,贴现后暂用几天没关系,费用成本较低”。曹云福见童克不借钱给他,只好另想办法。
11月12日下午,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赵虎,在“金融一网”发布了留言信息,寻求转帖承兑汇票。下午18时许,一个叫“金志刚”的人用手机打电话给赵虎,自称民生银行的员工。同时在杭州国瑞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兼职从事银行承兑业务,给赵虎报价贴现利率4.3%,并说直接到银行贴现。童克联系了一个专门从事汇票生意的吕雄军,又联系了在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的曹云福,说山东有笔1.2亿的汇票贴现你能不能协助一下。贴现成功后,给你几百万好处费。正缺钱的曹云福当然同意协助,童克提出,贴现需要费用,曹云福说没钱,童克要求曹云福把他的价值100多万的轿车先质押于他们处。曹云福想赚几百万的好处费,便勉强同意了。童克与吕雄军便联系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的经理杨向波和曹云福都到杭州谈承兑汇票贴现一事。童、吕、杨三人叫曹云福将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章、法人章等材料交给吕雄军、童克。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经理杨向波将1.2亿的承兑汇票交给了童克和吕雄军办理贴现。杨向波为了保险起见,写了一个1.2亿元的欠条,让曹云福照着重新抄写了一份,盖上了格鲁斯公司的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私章。这就说明,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山东宇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吕、童又向曹云福提出,贴现成功后他们要提取1700万元的中间费。曹云福怕有问题,最后套住自己,便不同意,提出不干了放弃贴现。吕雄军、童克等说:“放弃贴现不行,要放弃就没收你的质押车,欠条也不给你。”曹云福在二人的胁迫下,被逼无奈,只好同意给他们1700万中介费。
吕、童二人先将2000万元打入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账上,曹云福在童克、吕雄军等人的控制下,硬让曹云福将1700万元中介费打到中间人账上,中间人从中赚取了1700万元。
11月13日中午,山东宇通燃气公司经理杨向波承兑汇票背书给浙江格鲁斯新材料公司。但在没有经过双方的协商下又背书给富阳汇诚物资有限公司。童克、吕雄军、徐晓、黄俊、陈兵等人通过银行内部关系、伪造发票等一系列的操作下。把1.2亿汇票贴现成功,将1.2亿元打到富阳汇诚物资有限公司。富阳汇诚物资公司又把钱打到格鲁斯公司。
是占用还是非法占有?
曹云福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说:在宇通公司的承兑汇票贴现成功以后,出现了曹云福不能控制贴现款的状况。吕雄军、童克、黄俊等人强迫曹云福向他们转账1800多万元,作为他们操作贴票的所谓好处费;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的童旭光、郎雄鹰等人强迫曹云福还建行340万,工商银行衢州南区支行胁迫曹云福还款950万;陈兵带人向曹云福索要好处费100万;还有其他放高利贷的蜂拥而至,通过种种手段强迫曹云福还款。
曹云福认为在还上这些银行贷款后,还可再通过他们贷出更多的钱,以此来归还宇通公司的贴现款。其主观上也不是要非法占有这笔钱,而是暂时占用,再想法还款。
11月14日中午贴现款出来以后,建设银行永康支行要予以截留。曹云福多次打电话表示此款是客户的贴现款,要还给客户的,不能挪用。郎雄鹰在供述中提到过舒妙儿和曹云福都打电话要把打到建行账号的钱转出去,不能挪用的事实。还有5次向山东宇通公司汇款4000多万。种种事实表明,曹云福只是暂时占用,而不是非法占有。
本案发生在2013年11月14日下午,15日,广饶公安就已立案侦查,这使曹云福失去了筹钱还款的机会。在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的这段期间,曹云福也一直在安徽和上海方面积极融资,想以此来偿还宇通公司的贴现款。证人荣勇和舒洪斌的供述中都提到曹云福想法进行融资的事实。至今,格鲁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妙儿还说,一定筹资还上山东宇通公司欠款,不能让曹云福坐牢。
是欠款还是诈骗?
曹云福的辩护律师为曹云福作了无罪辩护,认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曹云福如果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去截留这笔贴现款,他应该清楚占有7000万和占有1.15个亿对他最终量刑的结果不会有大的差别,也应该不会五次转给宇通公司的4000多万。给宇通转款的事实也从另一个侧面证实曹云福只是想临时挪用一下,与诈骗无关。
在承兑汇票未贴现前,曹云福并不是组织者、策划者,更没有组织策划安排。只是依照其他人的安排在等待贴现成功后赚500万元好处费;贴现款到账后在其他人的逼迫下将打到公司账户上的贴现款进行了分割。曹云福没有在非法占用贴现款目的的支配下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
从曹云福给山东宇通燃气公司打的1.2亿元欠条这个证据上说,曹云福不是有意占有,居心诈骗,而是暂时占用了这笔贴现款。他还有格鲁斯公司做后盾,完全可以还上这笔钱。况且是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私章(银行印鉴)。是以单位给山东宇通燃气公司打的欠条,并非个人所为。单位是不能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在一审庭审中,辩护律师和曹云福多次提到格鲁斯公司给山东宇通燃气公司写有12亿欠条的证据,是欠款,不是诈骗。不知为什么,法庭没有采信,判决书也没提到有欠条的事,曹云福和辩护律师很是疑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罪名介绍:
司法解释是: (诈骗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曹云福的辩护律师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还有他格鲁斯公司的三个员工的证言判处曹云福的。在本案中,曹云福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他一直是被动的,被人掌控的。曹云福在本案的表现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更没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不知道法院判决曹云福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是什么?因判决书没有说清楚。很显然,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曹云福是主犯,况且判的是最重的长刑。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正的”。
是胁从还是主谋?
曹云福因犯诈骗罪,法院依据《刑法》第266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100万元,是主犯。那么曹云福到底是不是主谋?
最初是山东宇通燃气公司在“金融一通”网上留言要汇票承兑贴现。金志刚最先联系,童克又联系了曹云福。曹云福对他的辩护律师说:“他不懂银行承兑贴现,也没有实际操作。一切都是童克、吕雄军、黄俊等人一手操作的,他最多只是协助者”。
在判决书第18页(8)中国光大银行钱江支行行长陈蓉证言:证实2013年11份的一天,徐晓介绍朋友到光大银行开通了一个账户,是富阳的一个公司。过了几天,徐晓又介朋友来办理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金额是一个多亿,她安排客户经理具体办理的。(9)中国光大银行钱江支行客户经理胡昊杰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的一天,行长陈蓉安排他负责办理一笔1.2亿的贴现义务。客户应该是富阳汇诚物资有限公司的人,因为客户拿着富阳汇诚物资有限公司的章。
在判决书的几份证人证言中,都证实1.2亿贴现款是童克、吕雄军、黄俊等人一手操作办成的,并从中得到了几千万的中间好处费。是以富阳汇诚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贴现成功的,后才转入格鲁斯公司,况且先行把1700万的中间好处费逼曹云福给他们的。债主蒋爱女还劫持了他的儿子,逼他还了10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俊、吕雄军、陈兵、杜根友向赵虎、杨向波提供了虚假银行账户,隐满了贴现银行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的事实。在完成银行贴现后,为达到骗取贴现款的目的,将赵虎、杨向波只开后各自逃匿,骗取山东宇通燃气有限公司贴现款共计7366.138万元。这足以证明曹云福只是胁从者
曹云福的辩护律师和看过判决书的几位资深法律专家,都认为曹云福不构成诈骗和主犯,最多也是胁从。
曹云福不服上诉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曹云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曹云福不服,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书。上诉书中曹云福的主要上诉理由是:     
一、曹云福的行为是民事契约行为。新的事实证明这张欠条是在他与山东宇通燃气公司经理杨向波双方同意,双方见证下写的。且还是杨向波写好,让他又重新抄写了一份,并盖上他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这是书面欠款合同,是他公司欠宇通公司的款。其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都是真实的,没有虚构事实,不构成诈骗。关于欠条证据,一审法院没有采信,判决书也没提及此欠条 ,不知出于什么原因?                                                                                                                                                                                                                                                                                                                                                                                                                                                                                                                                                                                             
二、山东宇通燃气公司急需用钱,杨向波将承兑汇票送到杭州市场套现交易,证明山东宇通燃起公司提供的12张银行承兑复印件,证实其与富阳汇诚物资公司实施贴现业务,与他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开始他与杨向波洽谈以他格鲁斯公司操作贴现,中途又背书其他公司,格鲁斯公司并没有实施贴现业务,充分证明法院审理与事实不符。法院为达判处曹云福为主犯目的,强加于上诉人(格鲁斯公司)为其贴现,属捏造事实。
三、山东宇通公司承兑汇票背书给格鲁斯公司,并没有告知格鲁斯公司负责人。然后又背书给富阳汇诚物资公司贴现成功,不能让曹云福承担责任。
四、山东广饶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刘欣宾,批捕、起诉、公诉都是他一人所办。提审曹云福时刘欣宾只说了3至5分钟就搞定,连问也不问事情经过,就直接打印出来资料让曹云福签字。曹云福说你们这样做来龙去脉能查清吗?我与宇通燃气公司是有欠条的。他说没有,你承认不承认有罪就行。(以上说的看守所都有录像)开庭公诉的还是广饶县检察院的刘欣宾,不是东营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程序?
还有广饶公安局李姓警官,把曹云福带回广饶后直接送到了宇通燃气公司,交给公司经理杨向波等人看守,李警官当时就离开。直到第二天上午10时许,才来把我带走,不知者符不符合办案程序?
五、曹云福在事后积极与山东宇通公司经理杨向波协商,并5次把4268万元汇入到宇通燃气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写了欠条就成了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债务关系,受害单位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挽回,一审法院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既然是诈骗,为什么还要打欠条,还要5次还款4268万元?
六、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判上诉人无罪,还上诉人一个公道,还上诉人一个清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曹云福的上诉如何判决?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记者 江中石  潘平  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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