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8月18日电 18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对华润集团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蒋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蒋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南京中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蒋伟利用担任华润集团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业务往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6万余元。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蒋伟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蒋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蒋伟,据其公开履历显示:1988年加入华润,为华润集团原董事、原副总经理和华润金融控股原董事长,曾担任华润集团的首席财务官(CFO),华润电力控股、华润创业等华润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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