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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法院反映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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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09:4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法制传播网讯(张熹臻  许鹰)近三年,夹江县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56件,毒品犯罪案件呈现总体上升趋势,其中容留他人吸毒罪27件28人,非法持有毒品罪3件3人,贩卖毒品罪26件35人。该院反映该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部分案件证据锁定不力。在贩卖毒品案件中,毒品交易常常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易形成孤证。实践中,部分毒品案件仍存在证据收集不全面、证据锁定不力的现象。如,在侦查阶段对同案人、证人的供述、证言的询问、记录不够详尽;手机通话记录及机主未能及时提取和查找;毒品包装物上未能提取指纹;间接材料的收集不齐全、视听资料的摄录不连贯、关键阶段摄像模糊等情况,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显得尤为困难。(2)存在倚重口供的现象。在近期该院审理的几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重口供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案件中,系事后侦破容留吸毒的事实,没有现场查获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也无法查获吸食的毒品实物,只能依据被告人和被容留人的供述、证言锁定犯罪主要事实,导致审理案件时只能凭借口供和证言予以认定。此外,在该类案件中,出现过部分被容留人员事后尿检呈阴性,当该被容留人员关系到追诉的容留人数和次数时,极大的影响到了定罪问题,使法院在认定此类案件时尤为困难。(3)零星贩卖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零星贩毒案件的线索来源获取渠道特殊,一般从特情、群众举报、在押犯的交代、案犯的自首等途径获得。除现场抓获、称量外,其余贩毒事实多数都依赖于证人、被告人的供述,且此类证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成为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被告人翻供或供述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对贩卖毒品次数的认定显得尤为困难,尤其在涉及是否“多次”的认定上,法院易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生重大认识分歧。(4)技侦材料的转化问题。监听、监视、手机轨迹监控、网络监控、视频监控等秘密侦查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长期以来不直接具备证据能力,必须“转化”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证人证言,或由侦查部门出具“破案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面证明后,方能作为定案证据,由此导致其完整性、真实性被质疑,或因侦查机关迟迟不提供而影响审理进度。
二、建议
(1)加强学习和调研。认真总结分析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组织审判人员交流心得体会,共同探讨、学习,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质效。同时,积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信息沟通,及时总结上报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2)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与公安局、检察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在证据采集等重点方面进行沟通协调。(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6.26”禁毒日法制宣传活动,深入校园、城镇等进行法制宣传。以审判活动为依托,打造“庭审课堂”,邀请学生、社区群众等旁听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进行以案说法,提高群众防范毒品的意识。利用“互联网+司法”模式,选取毒品犯罪典型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扩大警示和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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