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少年李小兵和几名同伴在水塘边玩耍时,同伴落水,他下水施救时滑入塘中,同伴最终获救,而李小兵不幸溺亡。这是去年9月3日发生在徐州铜 山区周屯村的一起意外,事后警方认可了李小兵有见义勇为的行为。然而,8个多月后,李小兵的父母突然将被救少年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补偿,同时还起诉了水塘所处的周屯村委会和王庄煤矿,要求两被告承担对涉案池塘的管理责任。 李小兵的父亲说,他并不只是为了讨要补偿,而是因为愤怒,要为死去的孩子“讨一个公道”,这是怎么回事呢?昨天,徐州铜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王文睿 文/摄 事件回放 12岁少年为救同伴溺亡 2015年9月3日,铜山区周屯村,当时12岁的初一学生李小兵,和几名同伴来到村北一处偏僻的水塘游泳。这处池塘是上世纪80年代附近煤矿开采而形成的塌陷地,数十年来无人管理,也没有相关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几名小伙伴在水塘边玩耍。很快,意外发生了,一名叫王小军的少年不慎滑倒,离得最近的两名小伙伴立刻施救,一人在岸边拉王小军,而李小兵则到其身后用力往上推。不料在施救过程中,李小兵也跌落到池水中,很快就不见了踪影。王小军在赶来小伙伴帮助下,爬上了岸。 李小兵落水后,周围的村民听到呼救赶来营救,可是根本见不到孩子的身影。接警而来的营救人员一直到当天午夜,才将李小兵的遗体打捞上岸。 事后,拾屯派出所民警经过多次走访,查明李小兵确实是在营救王小军的过程中溺水死亡。警方随后整理材料,上报到相关部门,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原告的愤怒 因为是未成年人,申报“见义勇为”被拒 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就这么走了,李小兵一家人笼罩在巨大的悲伤中。出事后,学校建议家人给孩子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派出所也为申报准备了材料。 然而,让大家没料到的是,他们的申请被相关部门否定了。铜山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李小兵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这本身没有争议,但是不能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理由只有一条:他是未成年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和徐州市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指导意见,均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在《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办法》第 七条第一款中,也明确说明,为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办法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关奖励和抚恤事宜另行处理。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主要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不提倡未成年人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救人。 获救方从未道谢,村里还传出“闲话” 更让李小兵家人愤怒,并作出起诉决定的,是获救方迟迟不来的“谢谢”。 李小兵的父母告诉记者,孩子生前跟获救的王小军是好友,两家的关系也很融洽。可是自从孩子出事后,王家从没上过门,当面跟他们道一声谢。李母说,她只是听说在孩子出事第二天,王家曾来人到家里,可是她既没有看到被救的孩子,也没有他的父母亲。 更让李家愤怒的是,村里传出了一些“闲话”。李父表示,他听到不少村民议论,他的孩子不是为了救人而去世的,是自己在玩的时候滑倒在水里的。因为孩子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被拒绝,这种流言越传越开。 李父觉得,这些“闲话”的来源不是别人,正是王小军的父母。“我的孩子献出了自己的生命,还要承受这样的议论,作为父母,怎么对得起九泉之下的他?” 被告的担忧 一直想找人协调,庭审后流泪道歉 在诉状中,李小兵父母还将周屯村委会和王庄煤矿列为被告人,对三被告人提出了各项补偿和赔偿金额为40万余元。 庭审中,李家人向法庭提供了多份证据,用以表明李小兵是为了王小军而去世。王小军的家人对这些证据表示认可,同时当庭也明确表示愿意按照自己的经济条件尽力提供补偿。随后的庭审主要围绕村委会和王庄煤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展开。 庭审后,在法官的组织下,李家人和王小军的家人第一次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接受调解。李家人向对方吐出了长久以来心中的怨气。而被救人的王小军家人也第一次袒露了心声。 王小军的父母说,悲剧发生后,他们的家庭也陷入痛苦之中。王母解释,事发第二天,她就去了李家,但当时李家来了很多亲戚、邻居,她看到李家人当时都很悲痛,犹豫再三没敢上前说话,站了一会后默默离开。 对于8个月没上门一事,王家解释说,他们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夫妻俩都没有固定工作。事发后,王家一直想找李家谈补偿问题,又担心无力承担,因 此,一直想通过双方都熟悉的中间人从中协调。几个月来,他们一直没有找到合适人选和时机,事情就拖了下来。直到接到法院传票,他们才明白了李家人的愤怒。 庭审中,王母情绪几度失控,多次痛哭向李家人道歉,并对李小兵救人的行为表示感谢。在调解中,王小军父母对他们迟迟不去找李家人沟通行为表示愧疚,请求李家原谅,并愿意倾其所能对李家进行补偿。法官也表示,要是两家当时好好沟通,也不至于对簿公堂。 调解中,李家人也第一次对王家的道歉表示接受。随后调解中,双方对补偿的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宣布将进一步组织“背靠背”的分别调解,如调解不成将及时进行判决。 (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这四个字,分量很重 见义勇为 为儿讨要“见义勇为”称号 父亲状告句容市政府 扬子晚报本月中旬曾报道句容农民江志根为儿讨要“见义勇为”称号的事情。2000年5月7日,江志根时年12岁的儿子,在村里一水塘中,为了救 出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少年行为属见义勇为,但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属少年儿童”,因此“仅进行抚恤奖励,不另发荣誉证书”。 为了儿子的一纸荣誉证书,年近六旬的江志根奔走了16年,并在今年5月13日,以“未颁发荣誉证书”为由,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将句容市政府告上了法庭,句容市副市长袁广军作为被告代表出庭应诉。 记者了解到,此前辽宁等地也曾出现过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获表彰的事情。而江苏在十多年前出现过相反的案例。2002年,高邮11岁少年夏世祥为救同伴溺亡,被扬州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2003年2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更是追认其为“革命烈士”。 南京拟制定见义勇为保护条例 见义勇为者可优先购买保障房 扬子晚报讯(记者 仇惠栋)如何保护和嘉奖见义勇为者,让他们享受荣誉和优待?南京市人大(微博)常委会26日举行“金陵民声——热点网谈”栏目,邀请人大代表和网友们围绕这一话题 展开交流。据悉,《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将于6月底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给予了见义勇为者一系列“特权”。 草案拟规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共有产权房和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并享受最低房租、房价等优惠政策。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安排改造。 草案拟规定,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参照伤残军人及七十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乘坐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的优待。公园、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免费游览公园、景区的优待。 另外,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与见义勇为人员的劳动关系,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监察部门投诉,责令改正。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 为误工、医疗期间,用人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如果见义勇为人员致残了,不能适应原来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岗位, 而不能随意辞退。 ! o- f* k: ^ p, i7 G9 i+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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