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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前欠情人钱 离婚后前妻被判与其共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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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09:3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林某背着老婆阿玲和阿云谈起了恋爱,其间,林某向阿云借了4万元却分文未还。两人分手后,林某和阿玲也离了婚。随后阿云将林某和阿玲一起告上法院,让他们还钱。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定,林某和前妻阿玲要一起还钱。

2013年初,已有家室的林某背着阿玲,偷偷恋上了阿云。林某生意需要周转,便向阿云借款4万元。钱借走了,林某却迟迟不肯还钱,两人的关系也因此急转直下。在阿云多次催款未果后,2014年5月,林某打了张借条给阿云,承诺当年7月还款。此后,林某并没有按约定还钱,这让阿云感觉林某很不靠谱,两人感情变淡,关系渐渐疏远,最终导致分手。

2015年10月,阿云将林某和阿玲一起告上了江南区法院,让他们一起归还4万元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法庭上,林某说,他和阿云是情人,他是在阿云的威胁下才写下借条,其实两人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阿玲气愤地说,2015年9月,她和林某已经离婚,这4万元借款是阿云与林某恶意制造的债务。但阿玲又说,林某通过转账向阿云归还了2.14万元。

到底谁在说谎?法院在调查后发现,2013年11月19日,阿云从其名下的银行卡取现金4万元,当日存入林某的银行卡账户内。再加上2014年5月30日,林某向阿云出具的借条和阿云提交的借条原件、存款凭证等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林某辩称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是在阿云的威胁下写的借条,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威胁的事实。林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书写借条的后果应当知晓,所以,法院对林某的辩解不予采信。阿云和林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阿玲所称阿云与林某二人虚构借贷事实侵害她的权益,也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认为,阿云与林某是否为情人关系,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林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他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法院认定该笔债务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林某与阿玲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法院还查明,2014年3月16日至8月21日期间,林某向阿云转款共计2.14万元,扣除后,尚欠阿云借款1.86万元。法院判定,由林某和前妻阿玲共同返还阿云1.8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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