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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知由社会人员正在发给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还要叫个体工商户签字确认。该通知就像虚假广告一样危害个体工商户,侵犯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现在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年度报告这么方便,凭啥到你工商所年报,想借此收会费?期望相关部门立即停止此通知、消除不良影响,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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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3 L/ e, T6 p; q( i( E) ?9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 B8 j4 d. b0 S! M0 d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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