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由利川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恩施州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瞿某某、邓某某强奸案,经该州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改判,瞿某某被增加刑期三年,邓某某被增加刑期两年。被告人瞿某某(男)、邓某某(女)系利川人,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7月,瞿某某提出想与被害人小红(化名,女,13岁,系邓某某之女)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邓某某没有拒绝。2014年8月的一天,瞿某某准备好避孕药,又买了水果等零食前往邓某某家中,在邓某某的帮助下,对小红实施了奸淫,并将事先准备好的避孕药交与小红吃,小红吃了一颗后悄悄扔掉了另外一颗。2015年3月3日,小红对学校老师杨某称其肚子痛,杨某询问情况时发现小红可能怀孕,当即通知其父母,到医院检查后,医生证实小红已怀孕7个月。随后,小红随父母到该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同年4月,瞿某某投案自首。小红引产后,经鉴定,引产胎儿是被告人瞿某某生物学孩子。经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利川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利川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瞿某某是自首,被告人邓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属认定事实错误。两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属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在十年以上量刑,原判量刑畸轻。 随后,利川市检察院以上述理由提出抗诉,恩施州检察院支持抗诉,恩施州中级法院再次审理了此案,并以强奸罪判处瞿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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