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71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月1日起 成都将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

[复制链接]

5万

主题

6万

稿子

18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273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0:11: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28日讯(记者 李丹)1月28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6年1月份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成都将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12种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一旦列为“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先选优,以及再发生违法行为将被重罚等多方面限制。

  关键词:如何产生“黑名单”?

  群众举报、日常巡查等多种途径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并将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成都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者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黑名单”是如何产生的?该负责人表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案件查处等途径,负责对符合食品安全“黑名单”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审核和告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审核后决定列入“黑名单”的,填写《食品安全“黑名单”名录》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进行公布。

  关键词:12种情形将被列入

  售卖病死猪肉、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等

  根据《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12种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年内连续两次在国家、省、市、区(市)县监督抽检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黑名单且依法有权公开的。

  关键词:列入“黑名单”影响

  成重点监管对象 增加抽检频次

  该负责人介绍,被列为“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被列为“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每季度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食品生产经营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同时,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

  “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经营者也可以申请销榜。”该负责人介绍,“黑名单”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届满前两个月,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将其列入“黑名单”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食品安全“黑名单”销榜申请表》及相关整改材料。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销榜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查,在《食品安全“黑名单”销榜申请表》上签定是否同意其销榜的核查意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审定后的同意销榜的核查意见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并将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4 m3 C- z- l/ w. R. `- x8 F
新浪微博 QQ空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5-2-1 06:56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510106020023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