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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客源抢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 女售票员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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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11:1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图据网络

  西充县一名女售票员为争客源,爬到其他车上与司机抢夺方向盘,致使客车撞上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多名乘客受伤。昨(17)日,记者从西充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售票员因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日前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过路车搭客 当地经营者阻挡

  2015年4月10日上午9时许,西充县青狮镇一辆中巴由青狮开往县城, 途中搭载了几个到义兴的客人。 当客车经过义兴时,该车停靠在路边下客。这时有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乘客抱着小孩上了车,他们说要到西充县城去。 因为按照当地客运行业惯例, 义兴的客车不准过路车在义兴搭客, 青狮中巴的驾驶员和乘务员怕惹麻烦, 都叫他们快下车, 去坐义兴的车,可二人说要送小孩去医院治病,不愿下车。

  正在这时, 一辆义兴的中巴准备去西充县城,该车售票员系43岁的范某,她发现青狮的客车在义兴载客后, 便冲上前拦住了那辆车, 要那两个乘客下车去坐他们的车, 但二人去坚持不下。 范某便爬到车上,大声问那两个人到底下不下车。那两个人说:“我凭什么下车?” 僵持了一阵后,青狮中巴司机谢某劝范某下车, 范某却赌气地说:“他们不下,我也不下”谢某只好关了车门,继续向县城方向行驶。

  争抢方向盘惹祸 女子获刑3年

  当青狮中巴行驶到国道212线义兴镇荣兴大道二段485号处, 在公路旁有高压电变压器和民房的情况下, 范某不顾车上10多名人员的生命安全和道路安全,冲到驾驶室,抢拉行驶中的中巴方向盘, 致使车辆失控, 偏离正常行驶车道,冲上道路右边绿化隔离带,后在绿化隔离带上停下。隔离带约10米被撞坏,4棵行道树及25笼灌木笼被损坏,车内约有10余名乘客因车辆失控摔伤,客车多处受损。

  52岁的义兴镇居民杜某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仍心有余悸地说:“我那天也坐在这一辆车上,就坐在驾驶员身后第三排,当时看见范某去扳方向盘, 刚想上去制止她,只听见轰的一声响,车子一下就失去了控制,冲到了隔离带上,我一下子就绊倒在地,车上的其他乘客差不多都绊倒了,其中一个两三岁的小女孩从她奶奶的怀里摔到了地上,摔得很重,哇哇大哭。车停稳后,小女孩的奶奶上前便与抢方向盘的女人扭打起来。驾驶员就报了警。太吓人了!”西充县公安局义兴派出所的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进行调查,并将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某带走。

  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 范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无视车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威胁车辆正常行驶, 对驾驶员的驾驶进行严重干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范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积极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2016年1月11日,该院从轻判处范某有期徒刑3年。

  律师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与处罚

  律师雷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 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本案中的罪犯范某就是属于间接故意。

  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 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 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来源:南充晚报 记者: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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