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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今麦郎方便面腹泻索赔450万 获刑8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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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3:5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黑龙江男子李海峰向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今麦郎公司)“天价索赔”案近日有了新进展。

  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判决认定,李海峰在食用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的巨额赔偿,超出了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法院还称,李海峰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声称将向媒体公布检测结果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显然是用威胁方法向今麦郎公司强索财物” 。

  辩护律师则表示,李海峰是依法维权,主观上无敲诈勒索故意,客观上无威胁、要挟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宣告李海峰无罪。

  1月12日晚,在接受央视《东方时空》节目采访时,辩护律师刘俊丽表示,第一,被告方不具有主观故意,他是一个合法的消费者,具有索赔权。第二,一审判决指出,李海峰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但证据显示,被告人并不知该机构无资质,法院不应该依据该检测机构无资质,即推定被告方具有非法占有的条件。第三,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索赔数额超过一般的社会认知,辩护方认为该索赔数额并非敲诈勒索罪条件,更不应以天价索赔或索赔数额高低,推定李海峰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刘俊丽还指出,消费者向媒体曝光质量问题,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与敲诈勒索罪行为根本不同。

  此前,1月5日,李海峰母亲谷女士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准备上诉”。

  1月8日上午,隆尧县法院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田志群告诉澎湃新闻, “他这个不是维权,已经构成敲诈勒索了,性质发生了变化,他跟这个维权是两回事“。

  田志群表示,对李海峰的量刑也是根据法律规定严格把关,“虽然他是未遂,但是要多少钱判多少年都有规定”。

  男子向今麦郎索赔450万获刑8年 律师称不构成敲诈罪条件

  消费者向今麦郎索赔450万元

  2014年12月中旬,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货车司机李海峰在去长春送货途中购买了4包今麦郎“诱惑酸辣牛肉面”充饥,食后伴有腹泻。他在方便面醋包里发现一块类似“玻璃块”的物质,打开另一包发现异物更多,并注意到4包方便面的保质期都已过将近一年。

  李海峰称,在发现今麦郎方便面醋包有异物后曾拨打过12315举报投诉热线,对方以过期食品不接受投诉为由拒绝了他的维权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消费者个人无法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送检。2015年1月,李海峰在网上找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方便面醋包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GB2762-2012)。

  澎湃新闻曾致电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技术人员表示其具有资质认证,检测结果可作为消费者维权使用。

  李海峰随后将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要求索赔。多次协商后,今麦郎公司最终表示赔偿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用。李海峰不接受,表示“今麦郎侵权成本太低”,提出了“惩罚性”的300万元赔偿金,后追加至450万元。

  据今麦郎公司一女性主管介绍,李海峰用过期一年的产品向今麦郎索赔450万,索赔未果后,李海峰将检测报告发到微博上,分别点名了央视新闻等八家媒体。

  今麦郎公司认为,此举给公司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才选择报案,“一直交由公安部门受理”。

  2015年7月,李海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明水县公安局临时羁押,两天后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今麦郎公司是隆尧县的明星企业,该县公安局局长曾到今麦郎公司调研,“及时了解企业的困难和实际需求”。

  “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

  该案2015年12月在隆尧县法院开庭。

  李海峰的辩护律师称,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应在于李海峰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而李海峰自购买今麦郎公司的方便面之日起,即拥有了因方便面的质量问题向生产厂家投诉、索赔的权利,同时也拥有向媒体公开质量问题的社会监督权利。李海峰基于醋包中有“异物”,“贡含量超标”“食用后腹痛腹泻”的事实基础向今麦郎投诉、索赔,属于“事出有因”。

  男子向今麦郎索赔450万获刑8年 律师称不构成敲诈罪条件

  隆尧县法院则认为,李海峰在食用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在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及其损失与今麦郎公司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向今麦郎公司索要300万元进而450万元的巨额赔偿,不能认为李海峰是出于真诚的合理相信。

  确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提出巨额索赔亦应具有合理理由,其主观确信赔偿数额亦应与社会通念相符,索赔数额不能超出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但李海峰索要的财物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因此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法院还称,李海峰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并以所得检测结果为据向今麦郎公司索赔,威胁若不满足其要求即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公开,有损今麦郎公司声誉。

  “李海峰声称将向媒体公布其自行获得的、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明显不利于今麦郎公司产品声誉的检测结果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目的就是使今麦郎公司产生恐惧心理后为避免其商业信誉受损而选择向其交付财物,被告人显然是用威胁方法向今麦郎公司强索财物。”

  西安国联副总经理张学向法院提交的证言称,该公司目前没有对食品的检测资质,没有对“醋”检测资质,上述检测只是根据客户需要对该样品的数据采集,针对该样品中的重金属的含量进行测定,所以报告未加盖“CMA”资质认证章,检测不作为任何判定依据,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法律依据或者其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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