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医师熊仁荣于2000年受以洪口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王医生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达菊剖宫取胎手术,因王达菊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捕后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鉴定结果:一是王达菊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王医生开办的是非法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通江县公安局、检察院及死者家人都认可了这一鉴定,未提起重新鉴定申请。司法机关才对熊仁荣以非法行医罪起诉、判刑,至200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经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年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于 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 Y* {1 ^. s: D
熊仁荣申请判后答疑,第二次再审的审判长解释“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将写出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的判决书交领导审查签字期间、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法解释”。熊仁荣提起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以“该案已经过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再审、再再审,审理了3次了,程序用完了”不受理。由院长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由高院审判监督庭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熊仁荣再依法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至今,何齐副院长坚称:“一: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虽然合议庭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二:只要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三:虽然王院长也认为到底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要经法庭审理后才知道,但不得受理你的申诉”。' G) w4 L3 L g7 B1 R% d
! X4 u; S4 ?( x9 N3 L3 D 熊仁荣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理由
. i6 v) N3 _' G R$ J(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医疗事故犯罪,由于没有经检察院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就算是巴中市中级法院自行取得的证据材料也没有经过庭审辨认、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无法作为定案根据使用。不但认定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不合法、不确实充分;而且这些证据也不足以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连最起码的死亡原因都未查明、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都没有,哪来医疗事故犯罪的说法)。 & e/ t( H+ [$ n+ c' A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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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5 B! k* u: y2 r 王医生邀请熊仁荣为王达菊手术的时间是2000年11月12日,王达菊于当晚死亡。通江县检察院于2001年4月20日以医疗事故罪将熊仁荣逮捕,捕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鉴定结果,一是王达菊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王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开办的非法医疗机构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通江县公安局、检察院及死者家人都认可了这一鉴定,未提起重新鉴定申请。司法机关却对熊仁荣以非法行医罪起诉、判刑,至200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年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于 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没有认定熊仁荣具有刑法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的延长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形,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应该宣告无罪,何来判决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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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7 U$ v3 K$ T4 } 熊仁荣认为王强院长应该依法履行院长职责的理由:
+ X" }( C( J$ K 王强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生效刑事判决不服提起的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按程序先由法院院长确认,如果判决确有错误的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院长不认为确有错误的,说服申诉人息诉;经说服还继续缠诉的,作出驳回申诉处理。熊仁荣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材料齐备,就是王强院长不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履行院长职责确认判决是否确有错误,才有熊仁荣反复网上发帖,求王强院长依法履行院长职责的奇怪事情发生。如果王强院长依法对判决确认了,有错就依法纠错,无错就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熊仁荣还会发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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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巴中市中级法院不经合议庭审理,不经举证、质证程序,不对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查证属实,王强院长单凭关系加感觉就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如果经开庭审理,其质证的焦点有:一、医疗事故犯罪是不是还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法院能不能追诉、该不该追诉?二、法院自行收集的所谓证据中有无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依据?如果有,为什么依法不告知熊仁荣?三、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与熊仁荣的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四、熊仁荣是否符合医疗事故犯罪主体资格?(在非法医疗机构行医的人、医疗事故犯罪主体是否适格)五、王医生擅自开办非法医疗机构行医,王医生本人未取执业医师资格行医,发生患者死亡的事实存在,是否已经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为什么至今未受任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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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院长:你说熊仁荣冤枉你半句没有?你如果不害怕什么,又何必要申请版主关闭熊仁荣的帖子呢?就这么简单个问题害得熊仁荣反复发帖,你王强院长烦不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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