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曹娴 12月1日8时许,来自长沙绿色潇湘环保科普中心的刘科,在省环保厅大门前,拿出激光测霾仪测量PM2.5的瞬间值,“轻度污染!”他说。 如何让我们的每一口呼吸更有保障?今天,刘科与20多名听证代表一起,为《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建言献策。 如何监管、防治、担责一一规定 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要“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且“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相应工业园区”…… 《规定》共44条,包含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5大方面。 其中,总则部分共7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有关政府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等。 监督管理部分共5条,在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确定的管理制度下,对全省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监测和监测数据的运用进行了细化。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部分有20条,分为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能源、工业、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6个方面。 法律责任部分有10条,对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机动车限行以及在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未明确执法主体的,如车辆运输物料遗撒、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秸秆焚烧、剧毒及高毒农药喷洒、餐饮油烟、露天烧烤、有毒有害物质焚烧等进行了明确。 附则2条,规定地方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规定实施时间。 “看上去很美”不行,要操作可行 “法规不能只是看上去很美,要操作可行。”听证代表尹仕民直言。 对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禁止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等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等规定,不少代表都认为操作有难度。 听证代表吕建伟认为,《规定》中要求“由焚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没有此项法定职责,也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未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的主体。 “立法必须‘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都是‘干货’。”列席听证会的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吴秋菊表示,如居民小区内的餐饮服务有市场需求,一味禁止不实际。制度设计要行得通,引导比处罚的效果也许更好。听证代表张宏谋建议,可出台相关措施,鼓励消费者或经营者加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在居民楼总排烟口安装烟气处理装置。 “第六条规定中,跟大气污染有关的部门涉及10多个,会不会谁都可以管,又谁都不管?”对此,听证代表认为,最好将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细分。 力度需加大,公众多参与 听证会现场,听证代表章志标向大家展示了一张近日拍摄的视频,是某地焚烧废塑料等垃圾,“黑龙”翻滚。他说,这些垃圾拖走处理的费用在5000元以上,而现在《规定》中对个人露天焚烧沥青、塑料等垃圾的罚款金额,仅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违法成本太低了!” “排放数据不仅要公开,还要实时公开。”听证代表毛建伟表示,不能给企业造假预留空间。 听证代表刘卫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法充分体现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包括对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的情况等都要向社会公开,湖南的《规定》中也应有所体现,甚至有所创新。 听证代表建议,环保部门应设立有奖举报,鼓励全社会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 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的污染,备受关注。“公交车辆和出租车每天都在城市主要道路穿梭,一辆车相当于30辆私家车的耗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应该强制使用清洁能源,并严加监管、加重处罚。”毛建伟建议。听证代表刘知平则建议,商用车的污染排放不可小觑,也应该纳入监管、治理范围。 经2次听证、多方调研、数轮修改,明年初有望出台 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我省早有行动。 2014年,《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列入当年我省立法计划。当年10月,省环保厅编制完成《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代拟稿)》,并举行了公众听证。2015年初,省环保厅向省法制办报送条例建议稿。5月中旬,省人大、省法制办和省环保厅组成立法调研组,赴长沙、湘潭、株洲和郴州4地开展调研,进一步听取意见并修改了建议稿。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于今年8月修订通过后,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厅编制了这一版的《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通过消化、吸收和完善各方建议,12月底能拿出定稿。”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处长张龚表示,定稿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后,会在网上进行公布。 省环保厅副厅长王会龙表示,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配套的地方法规也将紧跟这一时间节点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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