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是温岭市新河镇人,个体小老板。今年上半年,他拿着一张4万元的支票,到当地一家银行柜台取钱。
那天傍晚,银行客户经理给郑先生打了个电话,说白天取钱的时候,因为银行工作疏忽,可能多给了郑先生1万元钱,希望郑先生到银行来一趟,配合他们的调查,把多拿的1万元退回去。
但郑先生说,他当时就只拿了4万元,没有多拿,不会去银行。他还回忆说,拿了钱之后也没仔细看,直接放包里就回去了。
随后几天,银行一直打电话跟郑先生交涉,但郑先生一口咬定就是4万元。
最后,银行没有其他办法,只能以郑先生不当得利为由,将郑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归还这1万元。
监控确认多拿了一万 不但要退钱
还要算利息、诉讼费和视频鉴定费
近日,温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银行调取了郑先生取款时的视频监控。但因为视频不是很清晰,并不能明确看到郑先生取款时,到底取走了多少钱。
于是在法庭上,郑先生仍然坚持说自己没有多拿钱,并对视频证据提出异议。
因此,银行委托了相关机构,通过鉴定监控视频,来确定到底郑先生在当天,有没有多拿1万元钱。
鉴定结果显示,郑先生未取款之前,银行柜台有9捆百元大钞,每捆1万元。郑先生取款离开后,柜面上显示只剩下了4捆。放大郑先生拿钱瞬间照片,虽然看不到第二捆钱的白条,但根据这叠钞票的宽度和厚度推算,他取走的钱可以确定为5捆的张数。
最终,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郑先生败诉。
另外,法官还判定,郑先生不仅要偿还银行1万元,以及自起诉日起的银行利息,还要承担诉讼费和2000多元的监控视频鉴定费。
律师说法:取款要当面点清
否则取款者在证据掌握上处于劣势
虽然败诉了,但郑先生还是心存疑虑:为什么银行工作的失误,最终需要客户来承担这么多?凭什么银行自己多给了钱,一定要让客户还回去?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圣勇解释: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郑先生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无故获得1万元,银行的损失和郑先生获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郑先生获得的利益也没有合法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从法律上讲,郑先生应将钱还给银行。
银行柜面有很多监控,很容易就能查出来丢失的钱去了哪里,有了这样的证据,客户再怎么不承认也是没用的。
一旦客户被起诉,并被法院认定败诉,那他就必须支付败诉后产生的其他费用。
所以,不管是存钱还是取钱,一定要当面数清,给多了要及时归还,给少了能当面对质。当然,如果在离开银行后,发现银行给少了,也可以向银行要回,银行不肯的话可以诉至法院。取款者取钱时,和银行形成了合同,银行少给钱就是违约。但取款者在取款证据掌握上处于劣势,因为监控是银行设的,银行若以监控损坏为由拒绝提供监控,取款者就很难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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