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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开车撞死6岁女儿 妻子起诉丈夫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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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11:15: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丈夫在自家门口开车时不慎将6岁的女儿撞死,妻子将其和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赔损失,这一悲情诉讼在吴江法院立案之初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现代快报今年4月24日曾报道)。昨天,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集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重身份于一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妻子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施某是一家纺机厂的员工,去年11月12日傍晚,他驾驶单位的小车回家,驶入自家院内时,不慎将6岁的女儿小文(化名)撞倒在地,不幸身亡。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后认为,事发时小文所处状态无法查实,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由于在理赔时与保险公司意见不一致,按理应由小文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但小文的父亲就是本案的肇事者侵权方,按照侵权人不能在事故中受益的原则不能作为原告,那么只有小文的母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诉状中,小文的母亲沈某要求肇事方,也就是其丈夫和车辆所有人纺机厂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7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确认施某在驾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在明知受害人在门口迎接自己的情况下,因操作不当将受害人撞倒,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受害人的母亲作为成年人应当能意识到危险的存在,监护时有疏忽,因此,父亲施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母亲沈某承担次要责任。纺机厂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施某使用,并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责任。

经法院核实,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74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施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原告沈某方死亡赔偿金11万元,实际支出的医疗费560余元。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分担,负主要责任的被告施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70%,即44万余元。由于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该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综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各项损失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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