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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女子见网友被强奸 男子却称系对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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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5 14:30: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网聊交友工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新鲜、方便,却也同样留下了隐患。通过网络交友的菲菲(化名)就深受其害。2014年11月23日上午,她在东兴区与“网友”第一次见面就遭遇强奸,而她甚至连对方的真实姓名都还没有搞清楚。  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嫌强奸犯罪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1。见面:
  m- P' I1 L# K5 B  从“网上走到了网下”
% K, `0 A! `8 _: {0 o4 V  Z; x  被害人菲菲陈述,她与被告人黄某是在2014年11月通过网络认识的。11月23日上午,仅相识不过几天的两人,从“网上走到了网下”,菲菲应“网友”黄某邀约前往东兴区桐梓小区附近与其见面。而让她没有想到,第一次见面,则让她遭受到了难以忘怀的伤害。
9 o5 m3 k/ f# {, T  菲菲回忆,当日上午9时许,与黄某见面后,她便被黄某带到了东兴区境内的一个烟酒店内。进店后,黄某就先将店子卷帘门关闭上锁,随后将她抱住按倒在店内的床上,欲强行发生性关系。为此,反抗的她将黄某的下嘴唇咬伤。
- s3 t( M" F& c$ [7 |! X/ G  于是,黄某接着便采用掐脖子、毛巾捂嘴等方式强行将她压在床上。菲菲称,为了让对方放弃强奸的念头,她谎称自己有病。然而,黄某还是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黄某又一次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2。供述:  c4 w, B8 s! ~6 p
  告诉对方的名字是个假名字- Z1 I" l6 k, c
  案发当晚,被害人菲菲在其姐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晚10时许,黄某被抓获归案。经查,被告人黄某下嘴唇上还留有被咬伤的痕迹。被害人菲菲脖子处有淤青痕迹。
5 `- w% b1 T  A( i& h  被告人黄某向警方供述,2014年11月初,他在网络上认识菲菲。黄某供述,当日上午他与菲菲见面后一起吃了面条,之后,他便约她到租住的房内聊天、看电视。进门后,他将卷帘门关好并反锁,目的就是要与菲菲发生性关系。
) t" }% ^, l# N. Y& U) ]  黄某还供述称,当他强行要与菲菲发生性关系时,菲菲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并大声吼。他怕周围的人听到,于是就用卫生纸、毛巾等去捂她的嘴。- s9 n6 R+ V" b8 M+ H9 S$ @/ L
  黄某还称,事后菲菲讲:“你吃碗面就将我打发了哇,我没得钱用了,你拿几百块钱给我。”他当时身上只有200余元钱,就说中午请吃牛肉汤,中午他与菲菲及她姐姐吃了牛肉汤后就分开了。
$ M1 E+ F: g) N6 s0 w  3。翻供:3 P/ G' Z" x  J2 V
  辩称两人性行为系自愿
/ V0 j3 w; T* E# l$ E  法庭上,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黄某辩称,其与菲菲发生性关系是菲菲自愿的,自己并未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对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系受了公安人员的威胁、诱供做出的不实供述。
2 n. r- X3 ?4 A" d* L( E  黄某还辩称,自己对菲菲采取了捂嘴、勒脖的行为,系菲菲乱骂其父母,出于气愤才用卫生纸及毛巾捂了一下嘴,所谓勒脖子只是“挨到”,并未掐下去。只是因为事后没有拿钱给她才报案“整”他。因此要求法院对其无罪释放。
7 G) H0 x7 V2 Q" `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犯强奸罪的事实存在疑问,称虽然事发当天双方是第一次见面,但以前在网络上聊过性话题,不排除女方是自愿的可能;事发后被害人主动向被告人索要钱物,在未得到钱物的情况下还与被告人一起吃午饭,应视为女方认可对发生性关系的补偿……综上,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4。判决:: E/ f8 w- t$ X, G
  证据证明被告人行为构成强奸罪& I2 f$ H( |% W+ G7 V
  针对起诉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包括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以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多项证据予以证实。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在对黄某进行讯问时所做的同步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黄某没有采取引供、诱供、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的行为,讯问录像显示黄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G; J; ?* Q4 C" o2 C1 h7 O
  法院认为,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符合刑事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足以证实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O5 f  Q5 g- c/ B4 @  o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掐脖、捂嘴、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辨称其在公安机关的口供系遭受公安人员威胁、诱供所作出的不实供述,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辨称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网络上聊过性话题,且事后被害人菲菲向被告人黄某索要钱物未果才向公安机关报案,两人的行为存在性交易的可能,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法院庭审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第一次见面,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关门上锁、掐脖、捂嘴、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行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和被害人在侦查机关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图片相印证,足以证明当时被告人黄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4 U' h* b) p7 b( S0 S
  为此,东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不服判决,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正在审理中。法官点评:
$ J# ~1 U: O4 _  ?  网友约见有风险 网络交友当谨慎
0 s$ c) y% G6 N2 t% L% T  审理该案的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徐弓长告诉记者,《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被告人依法提起了上诉,一审判决结果暂未发生法律效力,有待二审终审判决。不管被告人黄某最终将受到怎样的惩罚,对于受害人而言,其心灵创伤都是难以弥补的,可能很长的时间都不能痊愈。( p. t# |+ F0 |% O* z# j' ?
  “网友约见有风险,网络交友当谨慎。”徐弓长借此提醒人们,正确使用网络交际平台,慎重对待网络交友,特别是不熟悉对方的情况下,切勿贸然见面。
( Q: s1 p, s% h; f5 Y; \  (据内江日报 吴勇 本报记者 高波)
: X1 `( i: e. o% }7 f' \7 {7 h& j( q9 I/ a  _6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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