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114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牡丹江:两级法院维护官商利益 十三年欠款讨要无门

[复制链接]

7854

主题

8390

稿子

3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2829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7-29 13:11: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本帖最后由 雨荷 于 2015-7-29 13:17 编辑
3 e6 d+ ]' P9 k: Y. A" f- J; F, |4 }' c. x! F3 l! ^
牡丹江:两级法院维护官商利益 十三年欠款讨要无门
      时代纪实新闻网讯 十三年前,一位建筑业项目经理,在一项建设项目完工后,因为被恶意拖欠至今的144万元尾款,如今有家不能回,有理无处申。历经三次立案,四场庭审,无数次的维权。如今牡丹江东安区法院已经正式通知他,诉讼时效已过,他已经完全失去了在司法范围内维护权益的权利。这就是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张继增的遭遇。
      张继增落得如此境地,究根结底是因为十三年前他为之服务、拖欠他们公司工程款的建设方大股东、董事长王玉良是原牡丹江市阳明区副区长,后来下海经商。此人手眼通天,官方、地方两方通吃,司法、警方朋友遍地,致使有意让对他不服的人都没有什么好下场。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1年他们公司承建牡丹江市阳明住宅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的林机小区住宅工程,当年竣工结算后尚欠144万元工程款,经多次催要对方拒不支付欠款,无奈他们公司于2004年起诉到牡丹江市中院,后移送到牡丹江东安区法院审理。期间公司领导被“做通工作”将案件撤诉。
     2007年,张继增以项目实际施工人名义重新向牡丹江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牡丹江市中级法院拒绝立案。(法院向他提供了牡丹江市政府会议纪要,以证明市长不让立案)。
     由于法院不给立案,他多次到省里和北京上访,被迫闯了“两会”。在上级领导的协调下,2011年东安区法院终于给立了案。由审判员沈晓明审理,但证据尚未举证完,庭审到一半的时候,即裁定驳回他起诉,说是院长的意见。
     他又上诉到牡丹江市中级法院,牡丹江市中院由审判长张桂琴、审判员王维平、单宇胜审理,没进行开庭,就再次裁定他败诉。张继增对两级法院的枉法裁决不服,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3年8月省高院裁定,撤销了牡丹江市两级法院的裁定,指令牡丹江市东安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然而,牡丹江市东安法院拒不执行省高院的裁定,至2013年11月末还没给立案,经张继增与立案庭庭长理论后才立上。2014年二季度此案开庭审理几次,案情非常清晰,但法官却说他在2007年至2011年立案审理之前期间未主张权力,过了诉讼时效!
     最终,牡丹江市东安法院在2015年1月22日做出判决,驳回张继增的诉讼请求,判决诉讼时效已过,张继增在此案中已无权诉讼!
     法院不给立案,最后却说不主张权力无权申诉,这就是牡丹江市东安法院的荒唐逻辑!
     案情清晰,证据确凿,是法院不给立案反而却说他不主张权力,债主的天天逼债使他被迫远走他乡,有家不能回,妻儿老小无法照料,念及此他每每以泪洗面。张继增他从2001年至今奔走维权,多次接到匿名电话阻扰、骚扰。可他不想屈服,因为他相信农民工的血汗不能白流,法院是正义伸张之地,是神圣的、是不容亵渎的。某些试图已自己的手中的权力为某些不法之徒充当保护伞的伎俩终究是会暴露无遗的,譬如法院张翼宏院长和房地产开发商王玉良的官商同盟,终究不会逃脱被清算的命运。
     对于张继增的命运将会如何发展,请每个善良的中国人拭目以待。
     附:张继增的实名举报信
举报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领导:
       我叫张继增,是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前身牡丹江市西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公司)的项目经理。
       我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告:牡丹江市阳明住宅建设开发公司
       被告:王玉良,原1997年—2002年任牡丹江市阳明区副区长,现任牡丹江市新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大股东,懂事长。
       上访事由:一、政府干预法律。
       二、牡丹江市两审法院枉法在办人情案。
       一、政府干预法律理由:2001年我西安建筑公司与牡丹江市阳明住宅建设开发公司签订了建筑林机小区住宅的施工合同,于当年年底工程竣工,并进行了施工结算,双方均在结算书上签字。此项目欠工程款144万元,经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后起诉到法院,因该工程是王玉良挂靠到阳明住宅建设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当时因无法找到其挂靠的证据,无法确定债务人而撤诉。因我是实际施工人,该项目由我全部垫資施工,为此西安建筑公司将此项目的债权转让给我,由我主张权利。
      2007年,我起诉到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苏艳丽签字(2007年七月二十五日收到起诉状,阳明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诈骗,现暂不立案。)并且附﹤政府会议纪﹥以证明是市长不让立案。由于被告恶意的拖欠施工款,走法律程序维护权利,可是政府却借不正当的理由利用权利在掌控法律。事出有因;(后面附:阳明区政府改制文件;及被告王玉良将改制前的国有企业的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注册民营公司入股份的验資报告),文件中说明1、体制改革后各项目部的债权债务各自项目部承担,那么我施工的林机住宅小区的债务是王玉良的项目由王玉良承担,与涉嫌诈骗的张国华无关,起诉王玉良不给立案是政府在为王玉良庇护,文件证明2、政府在改制前将国有资产以王玉良(改制前为阳明区政府干部)个人的名义转移到民营企业: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牡丹江市两审法院在枉法办人情案。
      理由:因不给立案我不停的上访未果后进京被迫闯了“两会”经上级领导的协调后在牡丹江市东安法院立了案,2011年开庭审理时举证未完即下了枉法裁定(问审判员证据没举完怎么下了裁定?答:是院长的意见),后又上诉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未开庭即下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于是2012年我上诉黑龙江省高院再审,于2013年8月份省高院裁定撤销牡丹江市两审法院裁定,指令牡丹江市东安法院审理此案。
      因法院的院长与被告是铁哥们,有法而不作为。2013年11月末仍未给立案,与立案庭庭长理论,庭长说得等合议庭合议后方可立案,2014年第二季度才开庭审理,案件审理的非常清晰,欠款数额清楚债务人明确,可是牡丹江市东安法院2015年1月22日,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判决过了诉讼时效!
      在此请问法院:1、市长什么时间指示可以立案受理,而我没有来立案而过时效期;2、2007年—2010年我闯“两会”后经省庭金峰庭长与牡丹江市法院联系同意给立,我回来后郭振军庭长说“没有市长的指示还不能立”,使我又一次进京后经牡丹江东安法院院长田臣接待后回来在东安法院立上案。接访的都是法官,法庭调查在法院内就可以调查清楚,而法院却判决过了诉讼时效,可见法官是在为被告赖账!3、拖欠工程款已十三年,为维权争取立案上*访了5年多才于2011年立案审理,并经过了一、二审以及省高院的再审,诉讼时效已经终止。是法院不给立案,反而法院却判我诉讼时效,真是强盗逻辑,由此不难看出法院是在办人情案,在为被告(院长的铁哥们王玉良)庇护和赖账!
       有人说:“冤死不告状,无权无势告不赢”我不告可流血流汗的农民工不肯,他们的血汗不肯白流,当年为给农民工垫付部分工资,四处借高利贷筹集资金,已负债累累,至今农民工的工资仍未结清,债主的天天逼债使我被迫远走他乡,有家不能回,妻儿老小无人照料,终日每每以泪洗面。从2001年至今从未间断四处奔走,几次上*访为民工讨薪。法律维权怎么这样难?牡丹江法院法官如此胆大枉法,只因为被告王玉良在牡丹江有一手遮天的实力,有阳明区政府为他庇护(阳明区政府承给法院致政府文件证明王玉良因体制改革调回原单位,予证明其是职务行为,不负债务责任。从案件处理上不难看出被告王玉良与牡丹江市法院院长、东安区法院院长(张翼宏)和某些法官有利益勾结。
       我诉拖欠施工款十三年不能解决,民工的血汗就要白流,我欠的债务不能偿还,使我无法安定生活,多次接到匿名电话让我撤诉,让我别告了,告不赢的。可农民工的血汗不肯白流,法院是为民伸张正义的地方,神圣的人民法院却成了院长(张翼宏)和房地产开发商(王玉良)官商勾结坑害农民工的个人衙门了,我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强烈呼吁严惩不依法办案的法官,追究地方政府人员干预法院办案的责任。法院反腐败已势在必行,法院不反腐败,就永远谈不上依法治国。希望牡丹江市两级法院执行省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法院回归正常依法办案的状态,还被欠薪的农民工一个公道和正义。
       举报人:张继增
                                                                  电话:18905389681
                                                                                                           2015年2月5日
新浪微博 QQ空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4-11-9 06:00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510106020023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