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1日电(记者崔静)记者21日从环保部获悉,为切实保障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环保部近日发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这是自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以来,首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根据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为调动公众依法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办法要求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办法还提出,环保部门可以对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予以支持,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环保部宣传教育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下,办法的出台将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提供制度保障,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探索出符合各地实情的公众参与模式和方法,开辟公众参与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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