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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记者 蒋麟 核心提示
7 R! Q. R+ N5 M 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清颜律师表示,出租车上捡东西跟大街上捡东西并不一样。我国法律规定,出租车上捡的东西属于“遗忘物”,捡到不还最重可以入刑;但大街上捡的东西属于“遗失物”,即便不还最多只能打民事官司,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再者,从客运合同关系来看,作为出租车司机,也有义务保管好乘客的物品,可以看作是客运合同的附属义务。4 A" u2 l7 l! R9 Q- {4 D9 C6 k- v! ^
6月27日,眉山市仁寿县一位的哥捡到乘客的手机后,向乘客索要百元后归还手机。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仁寿县运管所获悉,因违反职业道德,出租车司机被公司处以停运三天的处罚。
! o' e) Y; ~- X' y 视频曝光
! d9 I/ g3 d) u2 ]: A, b 的哥归还乘客手机 索要100元4 M* g' e1 m# w4 O$ _
7月1日,眉山多个论坛和微信公众号均在热传一条视频。视频内容显示,一位的哥捡到乘客的手机后归还时向一男一女索要百元费用的情形,一番交涉后,的哥接过递来的百元现钞离去。8 B; R, g6 B' I% P3 T- o
视频时长只有1分55秒。当事的哥正坐在驾驶人位置上,手里拿着一部手机,车牌为川Z牌照,车身上写着“仁运”的字样。4 R1 M+ e7 N7 ?
在视频中,女士提出要回手机时,这位的哥称:“我还可以装着不晓得呢。随时要搭乘客的……你给一百块钱,就算了,拿一百块……”1 U" z& W( N" [9 `6 V
女士表示“没钱”,并与同行男士商量“要不要手机”和“给不给钱”,的哥马上说:“你(手机)里头有资料的嘛,未必资料就不要了吗?我还是头一回捡到,他们捡到,要得更多……”
/ |& s2 ?' _8 ?) S- ^ “你的意思是,我不给你钱,你就不把手机还给我?”女士提出疑惑,这位的哥回应:“你不能这样说。刚才我问过你,你答应了,你懂得起……你一百元钱都不拿给我,那我……”的哥此时此刻说了什么,由于街边嘈杂,听不清。
# @" ]7 G' \& I! g1 p: V' H4 C 视频播放至1分50秒左右,的哥递出手机接过一张百元现钞,驾驶出租车离开了现场。& s- T" I# ?$ M3 _- x j
乘客回忆
2 {# L4 e9 j0 { 曾打算给20元 司机却要200元# l5 e$ b# c" k; @* j6 b0 L' F& \1 J$ W
7月2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了拍摄视频的刘先生,他是当天乘坐出租车的三人之一。
2 K) ^# H5 }+ [' L3 D8 `9 k- D 刘先生回忆说,6月27日下午1点多,他和两名女性朋友从仁寿县先锋街打车到网贸港(地名),给了5元钱车费。几分钟后,同伴发现手机不在,便拨打电话。
8 C8 C) W* e9 p r “当时接电话的是出租车司机,我们提出去拿,但出租车司机说给我们送过来。”刘先生说,朋友的手机是两个月前才买的,花了2800元。自己和朋友说好,为了表示感谢,要给20元作为司机来回的费用。8 v: A7 ?2 I( o
很快,出租车就来了。还未等刘先生开口表态,司机就提出要200元。觉得差距太大,刘先生和朋友开始跟出租车司机讨价还价并录像。 G* p: m" x# |9 K# M- ~' \
朋友在支付百元拿回手机后,刘先生多次拨打投诉电话无果,为了警示更多的人,他便将录像发到了网上。7 D0 a; A* \/ a+ e( ]# d" y
运管部门
+ \8 q4 f9 l$ b* l& N6 W) e9 D { 司机违反职业道德 停运三日
( I+ E6 B' g) {) p7 h. f3 Z 昨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从仁寿县运管部门和出租车所在的公司了解到,经查,该出租车确系仁寿某出租车公司所有,视频中的事件存在。因的哥违反职业道德,已责令该的哥所在公司对其处以停运三日的处罚。下一步,如果能找到当事人,将退还的哥收的一百元钱,并责令司机赔礼道歉。
: j5 P0 c( i' M7 M 不过,刘先生并不愿意联系运管部门和出租车司机,也拒绝领回之前支付给出租车司机的一百元。他说,自己并非住在仁寿县城内,当日是和同伴们在仁寿县城学习的最后一天,现在已经离开了仁寿县城,此外,他不再透露更多情况。" H# h) i1 C% y/ `/ m
律/师/说/法
6 n1 z6 W/ H4 Y0 z4 A 捡到遗忘物不归还 可能获刑
6 w5 v/ N. z8 D! v" L9 l) \1 I7 U 对于视频内的基本事实,当事出租车司机袁某并无异议。但对于停运三日的处罚,袁某觉得有点“冤”。袁某称,只是让他们“意思意思”,因为这是个不成文的规矩,很多司机归还乘客遗失的物品后,对方都支付了“一两包烟钱”的感谢费。
7 T$ S, {! h# t( b) T9 n9 A5 [# X 对此,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清颜则认为,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层面而言,袁某的做法都是不对的,因为,出租车上捡东西和大街上捡东西不一样,法律上的区别是“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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