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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急刹致六旬老人跌倒身亡 公交公司判赔6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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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09:54: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来源: 信息时报(广州) : ^6 K2 `4 i9 q0 C: V2 a
信息时报讯 年过六旬的王老伯乘坐从化某路公交车打算去逛公园,不料却在公交车刹车时从座位冲出,当场昏迷。王老伯送到医院接受了近一个月的治疗,终因医治无效而死亡。近日,广州从化法院审理了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最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67万余元给老人家属。
. J! K% G' D+ N, X( {( K3 ]坐公交遇急刹车摔倒不治# e, h' B2 k/ r6 X
2014年11月,从化太平镇年过六旬的王老伯搭乘从化某路公交车,打算去逛公园,却再也没能回到家。这天上午,老伯上车后坐在紧挨公交车后门的靠窗座位,行驶至路口时,司机遇红灯急刹车,王老伯因为惯性从座位冲出,头部直接撞到公交车下车台阶处,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王老伯立即被送往从化某医院抢救,终因受伤严重,于一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 y- s9 a/ k2 J0 ^
家属:公交司机不当操作
' d5 ~8 P( X  P! W( V& n此后,王老伯的亲属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遭到了公交公司的拒绝后,便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及司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合计67万余元。
( }, U: K, X. u  V3 m, g8 Y2 ~4 t王老伯的亲属认为,公交司机及公交公司应保障搭乘乘客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运送乘客到达目的地。但公交却在运送过程中,因不当操作,造成王老伯在公交车内摔倒并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公交司机及公交公司未安全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 ^+ ~& ~$ y* y  {8 l' o8 ]公交公司:正常停车已尽救助义务
5 i0 Q8 |# u+ g: v公交公司则辩称,事发当天,司机在路口遇红绿灯时,提前采取刹车措施,不存在紧急刹车的情形。且从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机和乘客王老伯均无责任。( h2 _8 ~  v8 W/ g* L' E
本次意外事故中公交公司一方不存在任何过错。而且在意外发生后,司机立刻将王老伯抬到座位上,并找电话报警及联系医院,为争取时间,还及时开车将王老伯送到医院抢救。抢救期间,公交公司垫付了12万余元用于抢救及医疗费。公交公司已尽到依法应尽的救助义务,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同时,公交公司称,由于车内摄像头损坏,无法提供行车时车内的录像。
2 e8 ?. }3 p% Y0 r+ ~% j法院:公交应将乘客安全送达: s. K* y; q9 N9 O8 f% y  _  E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伯作为旅客乘坐公交车,自上车后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在运送旅客途中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安全地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U5 g9 D! M$ X: F
公交司机遇事采取刹车措施致使车上乘客跌倒在车内并受伤,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公交公司无证据证明乘客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也不能证明是由于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因此公交公司应对此所造成的损失向乘客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驾驶员是公交公司员工,其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责任后果理应由其公司承担,故认定公交公司赔偿王老伯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7万(含已垫付12万余元)余元。. Y& T/ Q( Q, k, c/ I- w7 ?  @$ s/ l9 E8 c
法官提醒,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免费搭乘的无票旅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同样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从乘客上车那一刻起,运输合同就成立,公交公司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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