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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渣土车侧翻致女老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货车超载407%,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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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近日,山东烟台市芝罘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11·7”渣土车侧翻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7日15时41分许,烟台市芝罘区红旗西路与电厂东路叉口北口处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死1伤,3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曾引发大量关注。曲先生的姐姐是事故遇难者。6月10日下午,他告诉记者,姐姐生前是烟台一所职业技术学院的老师,离世时年仅40多岁。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发后烟台市芝罘区政府成立了多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起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超速通行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渣土车超载407%,且存在非法改装

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11月7日15时41分许,曲女士驾驶一小型轿车在前,另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在后,沿电厂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旗西路与电厂东路交叉口处等候放行,项某某驾驶超载的鲁FCD60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红旗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厂东路右转弯时车辆向左侧翻,导致重型自卸货车左侧车厢及车上石碴砸压小型轿车和小型越野客车,造成曲女士当场死亡,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擦伤,三车损坏

事故发生现场图。图源:《烟台芝罘“11·7”事故调查报告》涉事渣土车即鲁FCD607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烟台续源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续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为2021年12月5日,使用性质为货运,核载2人,实载1人。核定载质量15370kg,实际载货总质量77930kg,超载407%。

鲁FCD607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后部未粘贴反光标识和尾部标志板、车辆后部加装两处强光灯、实车轮胎线层与登记证书不符和实车后防护缺失等情形构成“非法改装”。此外,经鉴定,重型自卸货车车厢栏板高度存在改装现象。

发生事故时,货车车辆驾驶人为45岁的项某某。项某某有1条违反禁令标志违法行为未处理,除本起事故外,近三年没有发生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项某某于2025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直接原因为项某某驾驶超载的载货汽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超速通行且操作不当。

间接原因分析为:续源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公司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续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公司安全隐患突出并长期存在;烟台市福山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监管不到位,对涉事企业的情况掌握不准确,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指导督促不力;涉事重型自卸货车存在“非法改装”情形加大了行车安全隐患。涉事货运公司长期超载

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捕

烟台续源货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等。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名下共有重型自卸货车13辆。

事故调查报告称,续源公司安全隐患突出并长期存在。

该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2024年10月29日、2025年4月16日先后3次被交通运输部门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其中2024年10月29日、2025年4月16日被停业整顿后该公司仍有运营行为;

2025年10月至同年11月6日向黄渤海新区烟台立堾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累计运输石碴22天352运次,超载均在100%以上,其中事故车辆鲁FCD607号重型自卸货车于2025年10月超载5次;

续源公司还存在同一营运车辆、同一司机在3个月内因超载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情形,且在超载情形被行政处罚后未严肃处理驾驶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帮助驾驶员处理违法行为,缴纳罚款。

报告称,续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由芝罘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续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6年4月8日被依法批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名公职人员被建议给予政务警告、通报批评

调查报告也对有关公职人员作出处理建议。

李某某,男,中共党员,烟台市福山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普通货物运输服务科科长。对续源公司存在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失察失管;接到公安交管部门推送的续源公司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续源公司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

曾某某,男,中共党员,烟台市福山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分管普通货物运输服务科,未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职责,督导普通货物运输服务科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认真指导督促续源公司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此外,芝罘大队,对重型货车运输风险管控仅作常规巡逻,未组织实施差异化勤务;对续源公司长期超载问题仅予常规处罚,未采取系统治理措施消除隐患。建议责成芝罘大队开展自查自纠,科学分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结合营运核准线路动态完善重型货车风险管控机制,落实情况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说明。

建议责成烟台市福山区交通运输局向福山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相关情况同时抄报烟台市福山区纪委监委、福山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事发路段道路情况。图源:《烟台芝罘“11·7”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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