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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宜宾德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1986年 9月13日成立。2014年10月27日,经银监会批准,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2021年6月28日,经银保监会批准,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正文7000余字,阅读大概需要15分钟在2022年1月19日,叙州区的李小华与朋友岳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35万的房款加装修款75万共计410万向岳女士购买了位于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中段2号附1号-附11号房屋(596.46平方米),缴清了税费,完成了过户登记,于当日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取得了产权证(产权证号为:川(2022)宜宾市不动产权第000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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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以上为李小华2022年依法取得的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中段2号附1号-附11号产权证然而,没想到4年后叙州区法院一纸判决,让购房人李小华的合法权利面临落空的境地。叙州区法院于2026年3月20日做出的(2024)川1521民初1131号判决书,无视李小华早已合法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生造理由,无中生有,以李小华购房行为“系恶意串通”为由强行判决李小华向岳女士购买位于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中段2号附1号-附11号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以根本无效的“以物抵债协议”判决该房屋为宜宾农商行所有;判令李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将该房屋过户至宜宾农商行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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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图为叙州区法院于2026年3月20日做出的(2024)川1521民初1131号判决书按照叙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李小华已经合法取得了4年,耗资410万真金白银购买的房产一夜之间就成了宜宾农商行的了,并且自己还必须限期将产权过户给宜宾农商行。李小华还向笔者透露了另一个细节:本案她曾经在同一家法院胜诉过,2022年12月28日叙州区法院作出的(2022)川1521民初4822号判决书驳回了宜宾农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小华胜诉。但是随着宜宾农商行上诉,此案被宜宾市中级法院发回叙州区法院重审后,叙州区法院随即来了个360度大转弯,在重审的一审中做出了与此前完全相反的判决,这里面是否有权力的干预,目前仍是个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