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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X9 j9 i6 c. @# l南充市住建局:本人李明(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7911195633,联系电话:17828765555),现就何俊违规挂靠四川鑫亿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亿双公司”)承揽工程项目并恶意拖欠工程款事宜,向贵局进行实名举报。具体事实与诉求如下: 一、举报事项及事实依据 (一)何俊与鑫亿双公司存在违法挂靠关系,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根据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川13民终54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生效判决”)查明事实: 1. 项目背景:鑫亿双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火花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嘉陵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老旧小区改(扩、翻)建及嘉陵区陈寿路、火花路外立面修复、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 2. 挂靠关系:何俊系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与鑫亿双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生效判决第6页“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明确:“何俊系挂靠鑫亿双公司承揽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3. 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之规定,何俊与鑫亿双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挂靠,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二)违法挂靠导致工程款拖欠,侵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 1. 合同关系与工程履行:何俊以个人名义将案涉项目中的“祥润小区、南虹小区雨棚、天沟、卷材防水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本人施工。本人于2023年11月21日完成全部工程并交付使用,双方于2024年12月3日补签《制作安装合同》,确认工程总价款为439,384.50元(生效判决第5-6页)。 2. 恶意拖欠工程款:工程交付后,何俊以“未验收”“未结算”等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生效判决已明确何俊应支付工程款439,384.50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1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四倍计算),但何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生效判决第10-11页)。 3. 违法挂靠与欠款的直接关联:何俊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通过挂靠鑫亿双公司承揽工程后,因自身资金能力不足、管理混乱导致工程款拖欠。鑫亿双公司作为被挂靠方,违法出借资质,对何俊的履约行为疏于监管,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禁止挂靠行为,对挂靠单位及被挂靠单位可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举报请求 1. 查处违法挂靠行为:请求贵厅对何俊与鑫亿双公司的违法挂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双方作出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2. 督促支付工程款:请求贵厅责令鑫亿双公司对何俊的欠款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督促何俊及鑫亿双公司立即向本人支付工程款439,384.50元及违约金,具体以生效判决计算为准)。 3. 纳入信用惩戒:请求贵厅将何俊及鑫亿双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录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本人已就上述欠款事宜取得法院生效判决,但因何俊无实际履行能力、鑫亿双公司违法出借资质,导致本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恳请贵局秉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实际施工人权益的原则,对本案依法查处,支持本人诉求。 附件:1.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川13民终54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 t, ]+ L7 y* z. e3 V8 I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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