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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强奸了,他却逍遥法外!”广州女子报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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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嫌疑人拘留14天取保放出,去年竟直接出国了!警方回应:已调查完毕 广州的杨女士这两年活得生不如死。2023年6月,她鼓起勇气报警,说自己遭遇了强奸。警方立了案,嫌疑人也抓进去了,她以为恶人自有天收。可没想到,剧情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嫌疑人仅仅被拘留了14天,就办理了取保候审,大摇大摆走了出来。更让人目瞪口呆的是,案子既没结也没撤,像石沉大海一样没了动静,而那个涉嫌强奸的男人,竟然在去年堂而皇之地出国了!
杨女士彻底崩溃了。那些被侵害的画面日夜折磨着她,她甚至一度写好遗书,想过一死了之。她只想问一句:为什么恶魔没有付出一点代价,反而逍遥法外?今天,咱们就从法律角度好好说说这件事。
一、14天取保、嫌疑人出国,受害者崩溃:公平何在?
事情要从2023年6月说起。杨女士向警方报案,称自己遭到曾某强奸。警方很快立案,对曾某实施了刑事拘留。杨女士本以为正义来了,可14天后,曾某被取保候审,直接走出了看守所。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还在后面。时间过去,案子既没有结案,也没有撤案,就这么悬着。而去年,曾某竟然顺利出国了!一个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还没了结的情况下,居然能大摇大摆离开国境。
面对媒体的追问,警方的回应只有一句话:“案件已调查完毕,具体案情不方便透露。”
这几个字,轻飘飘的,却重得让人喘不过气。
据媒体报道,DNA鉴定结果显示,杨女士体内检测出了曾某的精斑,这个证据能够直接证实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按理说,这种案子证据链已经相当完整了。可为什么嫌疑人还能取保?为什么还能出国?杨女士的遭遇,让人不禁要问一句:这到底有没有猫腻? 二、法律分析:三个关键问题,个个让人细思极恐
1. 强奸罪这种重罪,为什么能取保候审?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也就是说,强奸罪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法定刑起点就是三年以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严重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原则上是不适用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2条明确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那么,强奸罪能不能取保?法律上并非绝对不行——如果证据不足,或者嫌疑人存在特殊健康状况等极少数情形,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也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但问题是,据媒体报道,杨女士体内已经检出了曾某的精斑,这个证据相当有力。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批准取保候审,办案机关需要给出充分的法律依据。取保候审应当依法适用,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2. 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为什么能出国?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写得明明白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出国属于离开国境,显然超出了“市、县”的范围,所以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批准绝对不能出国。
更关键的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也规定:属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不准出境。一个涉嫌强奸的重罪嫌疑人,在案件未结的情况下,理论上连边检都过不去。
那他是怎么出去的?是谁在系统里给他开了“绿灯”?一个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人,在案件未结的情况下能顺利出境,这不仅仅是“漏洞”两个字能解释的。有网友质疑:这是不是边控审批失误,还是监管流程存在疏漏?不管怎样,都需要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3. 受害者有哪些法律途径可以维权?
根据法律规定,性侵案的受害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一是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杨女士的遭遇,她还有几个方向可以尝试:第一,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要求检察机关介入审查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存在问题;第二,可以委托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到底卡在了哪里;第三,如果公安机关迟迟不结案也不撤案,涉嫌“挂案”问题,可以向更高层级的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三、案件反思:法律不该让受害者流血又流泪
这个案子,暴露了三个让人忧心的问题。
第一,重罪取保的门槛到底有多高?如果说证据不足,那就该向受害者说清楚,而不是用“不方便透露”来搪塞。如果证据充足,那为什么还能取保?
第二,取保期间的监管形同虚设。法律规定的监管义务写得很清楚,可实际操作中,谁来监督执行?违反规定之后,谁来追责?一个取保候审的人能顺利出国,说明监管链条上出了大问题。
第三,受害者的知情权需要得到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不批准逮捕等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可杨女士等了近两年,等来的只是一句“不方便透露”。受害者有权知道自己的案子到底进展到了哪一步,有权知道司法机关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决定。没有透明的程序,就没有真正的公平。
写在最后
我们不怕案子难破,就怕有人在办案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杨女士是诬告,请拿出铁证,把造谣者绳之以法,还嫌疑人清白;如果真的是犯罪,请把那个已经出国的人追回来,让他接受法律的审判。
别让受害者流了血又流泪,别让老百姓觉得“有钱能使鬼推磨”。法律的红线,绝不能被任何关系网剪断。
最后留个问题给各位网友: 如果你是办案人员,一个涉嫌强奸的嫌疑人,体内检测出了精斑,你会批准他取保候审吗?如果他在取保期间出国了,你觉得应该追究谁的责任?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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