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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受害赔偿差几十倍 律师呼吁同命应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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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0:16: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来源: 成都商报(成都)
& E7 \1 _0 h5 U# N3 |1 j' y# {" C% F一个人被别人不幸打伤、打死,在向凶手提出民事索赔时,能获得赔偿金额的多少,还得看运气—是在哪里被打的?地方不同,获赔的金额会有极大差异。这是因为,同样情形的案件,有的法院可能会只判赔几万元,有的法院可能会判赔几十万元,悬殊相差一二十倍甚至更高。这背后的法律根源,在于法官对于被害人向刑事案件被告人索赔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认识不一。近几天,成都商报记者采访调查拿到的全国40多份此类判决书,以上矛盾冲突明显存在。这样的问题不仅存在于打人、伤人刑事案件,还存在几乎天天都在发生的各类涉及被害人损伤的刑事案件。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樊崇义表示,解决上述问题,需扩大《刑事诉讼法》中物质损失这一概念。
# B4 |# y5 P' `8 Q3 I3 j专家意见
. h" t' q' F6 p5 C) r扩大物质损失的范畴7 t% u# x4 p% c& B! K
昨日下午,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要解决这一问题,可通过扩大《刑事诉讼法》中物质损失概念。
1 H. R& s$ B% w成都商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为何限定为物质损失?" i, @1 E' h8 @5 ~
樊崇义:当初立法时,还是考虑到经济现实,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将赔偿限定在物质损失。目前对物质损失的定义为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因此,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人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不在物质损失范畴。
+ P5 ^8 H/ B+ x  i' }成都商报:刑事案件中,受害方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为什么有的法院判决依据《侵权责任法》,有的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 R8 {8 _/ Q$ ?* ?  t' o( V樊崇义:当前的判决混乱,主要是在法律具体执行过程中,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简而言之,就是扩大物质损失的范畴。包括抚养费、赡养费、残疾人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都可纳入其中。: W# b6 a7 {: h1 s; p* [) y) f
律师经历
& \" Q, q# m, {2 b& _同样性质的案件
: a( Q- j2 U( T: K" a  H. c) T6 B三起判决不一样
0 l1 e2 T" O4 |1 A1 s日前,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理乾在他的朋友圈晒了一个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大量存在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向被告人索赔,由于不同法院在适用法律时认识各异,导致结果相差极大。
, x7 C6 o+ K3 {1 }  g“以我所代理的三个案件为例。三个案子都是刑事案件,都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每一个判决都不一样。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意见也不一致。这是典型的同命不同价!”王理乾说。) _+ L& y; Q% ?3 A6 n: m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民事救济,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提起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另外则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司法实践中,我目前主要向被害人方推荐第二种方式。”: \  t4 \; {9 F0 E2 l
昨日上午,王理乾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被害人方能够获得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的物质损失。特别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均不在物质损失之列。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有可能获得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乃至于精神损害赔偿。”但让王理乾感到困惑的是,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各个法院判决也不一样。$ O  z" ~' h# ~- r1 z
拿到三份不同的判决书后,王律师和30多位同行共同向最高法院上书,希望能统一认识,避免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 s8 g6 n0 X- _在朋友圈发出后,四川多名律师也积极响应,提出了类似的矛盾判决,希望共同推动、解决这一问题。
2 S$ l; S  g7 k3 [% e$ L记者调查( V) G# a& b1 c6 ~0 ?; g
两地相距百公里 判决结果大不同1 e0 t2 _2 x1 T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成都商报记者查询到40余份民事判决书。这些民事判决书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刑事案件发生后,家属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方式,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40余份民事判决书涵盖了广东、福建、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山东等全国多个省市。就刑事案件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各地法院都有王理乾律师遇到的情况,判决不一,甚至存在两地相距不过百公里,但赔偿金额相差25倍这种情况。
& }  i( X/ ?% _6 P& {! v- K" n" g% U案件一
7 }) P+ I1 _" g' z* E案情:枪击致人死亡
  X' W* ]% p, n' t, R案发地:资阳
8 F6 c, Q: n1 I法院判决:
3 a" l& g, ~+ m8 O+ P丧葬费、误工费和交通费成立,死亡赔偿金请求不成立。家属获赔约1.9万6 w- z! E1 a* s4 o' N
判决依据:
  q$ n3 j1 ~7 W3 p! m《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9 M5 S; u6 P0 D6 [) g3 O3 W8 u
1995年6月27日晚,资阳雁江区老君镇礼复村发生一起枪击案。因争吵纠纷,当地村民徐中新用火药枪朝荣建芳头部开了一枪,击中其左脸部,致使荣建芳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徐中新逃亡外地,直至2011年11月17日才被抓捕归案。2013年11月,因故意杀人罪,徐中新获刑12年。/ E5 b+ C: ~, P9 K  K3 q1 p
此后,荣建芳家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中新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304747元。最终,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丧葬费、误工费和交通费成立,死亡赔偿金请求不成立。最终,去年4月,法院判决徐中新赔偿18976.5元,不到1.9万元。* n) m+ z9 Y6 ~5 q/ k
案件二
- V" D+ d  u! y& y5 T, C/ P案情:故意杀人5 I& P5 e5 h$ j3 [- Q- S
案发地:内江
* I% ]9 J0 U, t法院判决:; z6 W2 s6 L# [* @
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请求均得到支持,精神抚慰金请求被驳回,家属获赔50余万
- k+ a3 s$ E7 F2 ~9 T7 F. q判决依据:3 ]- J* ?! x, P; i: C* ^! z5 I$ U
《侵权责任法》
. x( D! R3 t% a  C# [1995年8月,内江市中区高坝机械厂底楼办公室也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当地居民肖某因不满游某多次以举报其经济问题要挟,遂决定杀人灭口。8月15日晚,肖某许诺给许某、罗某财物,并给二人潜逃费10000元,敲定杀手。次日11时30分许,许某、罗某等人将游某杀害。多年后,公安机关侦破此案。2013年2月,肖某、许某、罗某等一干人悉数获刑。, g" F, E/ I* Y0 R0 U
该案刑事部分结束后,游某之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害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552326.5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5万元。最终,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驳回游某之子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但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请求均得到支持,总赔偿金额为500326.5元。
# ^& \5 u8 \7 z' p法律根源7 e' @7 a, h8 x# j; P2 A
《侵权责任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 ]! i0 Q4 O$ Y; d. P$ _4 n法官认识不一,结果迥异7 t0 [( V# U7 s3 B( {
就地理位置而言,以上发生在内江、资阳两地的案件地域相距不过百公里。两案作案手法相近、甚至就连判决时间也差不多。最终判决结果上,却存在很大差别。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法院的判决依据不同。其中,内江法院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而资阳雁江区法院依据的则是《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 f4 U; u# ^8 G3 V" {, g: D  z成都商报记者梳理手中掌握的40余份受害人方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判决书,虽然判决迥异,但判决依据基本上是两个:采用了《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金、残疾人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能得到支持。部分判决,甚至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而以《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为依据的,则将赔偿局限于物质损失上面。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不仅不同地区法院,不同法官会对相似事件作出不同判决。甚至同一个法官,如果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判决也不相同,两者赔偿额相差数十倍。  g" S$ E. H0 f: w: l( p5 }* u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资阳荣建芳枪击案中,受害方代理人杨维彬表示,单独民事诉讼过程中,施害人徐中新曾提出一个和解方案,“对方愿出20万,不过,由于自己仍在服刑,无支付能力。徐中新表示将在出狱后一年内还清。被害人家属没有同意。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不到两万。丢了一条命,根据判决只能拿两万。事实上,就连这两万元,对方都没有支付。”
3 j- P9 P: X. B( h6 B此外,更有律师表示,现实生活中,甚至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单独民事诉讼中,采用《侵权责任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的地方的省市法院形成内部指导意见供基层法院法官参考。' k8 a; x5 b% |6 O/ g; i. f
法官撰文4 w3 I8 A& t/ L2 n
期待能够解决此事
3 m6 h0 E8 v: e9 a0 W2 P$ ^% ]# W同样感到困惑的,还包括法官。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青白江法院刑事审判法官王军表示,受害方如果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赔偿也就仅限于直接的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得不到支持。所以,现在绝大多数案件,受害人往往选择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方式,而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我们一般会根据侵权责任法等作出裁判,对受害人一方保护更为全面。但这样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存在执行难的难题。如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提出赔偿,由于被告的积极赔付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赔付就可能比较及时。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在服刑,如果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判决就有可能成为‘空判’。”
; T8 q& o0 J- g2 b此外,中国法院网上,也有部分法院的工作人员撰文探讨这一问题。其中,来自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施芳群即指出“死亡赔偿金请求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区法院判决支持,有的地区法院判决不支持。甚至同一法院作出的判决也存在前后不一的现象。”对此,施芳群期待能够解决此事。
2 ^8 h9 ]2 E  v7 [最新动态
1 ?3 u. n1 Q3 v联名上书* c0 z. m3 V  u2 x- W2 b: j1 ^
期待最高法院给予解答
% |; |) e3 r4 E“同样是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赔偿,为什么有的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有的法院只支持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有的法院对以上赔偿金分文不予支持?同类案件,不同的法院为何判决不一样?”6月2日,由王理乾牵头,全国30余位律师针对这一问题上书最高法院,期待能够得到解答。
$ p, ^4 A& _; l, d7 w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王理乾表示:“判决混乱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伤害到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王理乾将这一内容发到微信朋友圈后,也引起多位四川律师的关注。其中,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光华表示:“部分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仍只赔偿物质损失,这导致受害者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几名四川律师也表示将搜集提供各类判决,共同关注和推动此事的解决。8 C( V# [2 j% x4 ~- ~& Q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已通过传真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采访函,请求采访。截至发稿,还未得到回应。(来源:成都商报”字样。违反上述声明者,): G, }- O' ^+ F-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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