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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一男子扫墓时被墓碑砸伤,致十级伤残,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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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清明扫墓祭奠思故人,扫墓时墓碑突然倒塌砸伤人,导致其十级伤残,伤者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4月5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起案例,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负责坟地修建及墓碑修建的两人承担七成责任,共计赔偿15.8万余元。
男子扫墓时被墓碑砸伤
邵阳人刘鹏为了给父母的坟地修建主墓碑及围护墙,联系上做墓碑修建业务的王东。双方通过协商,议定了主墓碑及围护墙的款式和材质,全部构筑物价款共计16500元,刘鹏要求在当年清明之前修建完毕。
之后,王东将上述事项告知其亲属王南,由王南打磨石材并带人到刘鹏指定的坟地处进行建造安装,款式为组合式四面围护墙并设有主墓碑。此后刘鹏分两次转账支付了全部款项。
两年后的清明节,刘鹏与家人到墓地扫墓时,主墓碑突然倒塌,砸伤了刘鹏。后经鉴定,刘鹏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王南得知刘鹏受伤的消息,支付了1万元医药费,自认有部分责任。因为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刘鹏将王东与王南起诉到法院索赔。
经法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2.6万余元。本案审理中,被告王东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墓碑倒塌原因予以鉴定,法院依其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法院判决施工方赔偿15.8万余元
邵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中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本案中,刘鹏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证明,原告就墓碑修建的联络协商及付款事项自始至终都是与王东联系,而被告王南在庭审中也认可其接受王东的要求到原告父母墓地修建安装了墓碑,相应的修建费用由王东负责对接。
经审理查明,王东承接原告的案涉墓碑修建工作后,再将具体工作分给被告王南完成,两人对业务联络、石材采购和安装主墓碑及围护墙进行分工,共同参与了墓碑修建工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且共享利润,因此,对两被告应认定为案涉墓碑的共同施工方,需对墓碑的质量问题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鉴定报告,墓碑倒塌的主要原因是墓碑底部连接处水泥胶老化、缺失,且加上连日下雨对墓碑后方的土容重和侧向力有所加重,从而导致墓碑倒塌,造成了原告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该鉴定证实了案涉墓碑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因此,两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共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堆土及下雨天气因素,也是墓碑倒塌的次要原因,考虑到墓地堆土系原告完成,天气因素系诱因,可以酌情减轻两被告的责任。综合案情酌定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22.6万余元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由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5.8万余元。原告作为祭扫人,对于下雨天气及泥土挤压墓碑等情况,未尽安全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酌定自担30%的责任。
综上,邵阳县法院判决:被告王东与被告王南共同赔偿原告刘鹏各项经济损失15.8万余元(已支付的1万元应予抵扣);驳回原告刘鹏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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