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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困难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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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1:42: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个人申请  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1 {: l  k: C% ^5 B! U9 i7 h, g
  保障金额7 X1 H6 H, G! J+ V4 u* _; O
  按照核定的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 s. }6 C( h) ]8 ?: C! y
  申请程序
. A' ]# z* j& c) g7 g8 I  由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7 t9 R; M* C# i! l5 ^/ r  成都商报讯(记者 辜波)昨日,省民政厅发布《关于做好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提升保障标准,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9 s; G2 C  Y: L9 Y
  保障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我省常住户口、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多重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固定收入、无养老保险金或退休费且未纳入城市“三无”(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  J4 w5 `8 L# _) D- p
  申请程序为,由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
# A5 R5 K9 t% ]  又讯 昨日,省民政厅正式发布《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人员进行规范,要求必须申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清退处理,并追缴低保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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