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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副院长办案期间与原告同行同吃同烧香拜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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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2: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被告:启动惩戒但没结果;涉事法官:你找单位了解 近日,网传一份名为河北省磁县法院出具的《关于提请对胡某法官启动惩戒程序的请示》,其中提及,法官胡某在办理一起民事案件时,与原告同行、同吃、同烧香拜佛,接受宴请,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行为。
此事引发关注后辗转联系到当事法官胡某、投诉人李某,以及磁县法院等,试图对此事进行还原。
网传文件——
法院副院长同原告同行同吃同烧香拜佛?
网友持续发帖投诉
近日,一名网友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份《关于提请对胡某法官启动惩戒程序的请示》,其中提及,胡某,男,1974年5月生人,现任磁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一级法官。胡某在办理(2023)冀0427民初3194号一案过程中,同乘原告张某山的奔驰商务车同行、同吃、同烧香拜佛、接受宴请,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恳请邯郸市中院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层报河北省高院,提请河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对胡某法官启动惩戒审查。该“请示”落款“磁县人民法院”,日期为2026年2月25日。 此事引发热议。不少网友不解道,胡某作为法官,其乘坐原告的奔驰商务车,同行、同吃、同烧香拜佛,显然不妥,“法官如此行为明显违纪违规。此外,胡某作为党员,其烧香拜佛显然违背信仰。”
还有网友指出,文件提及“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是否造成案件错判?记者找到了发帖网友。2025年12月开始,其持续发布对法官胡某的投诉视频。2026年3月25日下午,该网友已将发布的文件删除。
裁判文书网——
文件中提及的案件系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审李某败诉,被判赔90万元记者查询发现,(2023)冀0427民初3194号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李某败诉,已提起二审。
裁判文书网上邯郸中院《执行裁定书》【(2024)冀04执复49号】提及:
李某与磁县一童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磁县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冀0427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邯郸中院,邯郸中院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3)冀04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胜诉,童装厂向其支付加工费15.952万元及利息。 因童装厂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案号(2023)冀0427执1319号。后于9月15日,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该童装厂法定代表人张某山银行存款26.4645万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9月15日止。
此外,张某山起诉李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磁县法院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冀0427民初3194号】,判决李某等2人共同偿还张某山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李某不服向邯郸中院提起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发帖人回应——
“市纪委给我说,对胡某进行了党纪、政务处分”
“败诉案件已经撤销判决并发回重审”
通过天眼查记者找到了张某山所经营的磁县某童装厂。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张某山,无果。
3月25日记者辗转联系到发帖的网友李某。他说,自己已经投诉3年了,法官胡某乘张某山的奔驰商务车同行、同吃、同烧香拜佛、接受宴请,是上级纪监委转邯郸市纪委查处的,“他们不给我正式文书,但让我看了调查结果。胡某被给予了党纪警告和政务警告处分。”
“举报后,市纪委调取了两人的行动轨迹,查实了我举报的相关问题。”李某说。
李某是从2023年11月开始举报胡某的,他称理由系“枉法裁判”,“他判我输后,我的案子在2025年启动了再审,并于12月份前后撤销了原先判决,目前是重审阶段,还没有结果。”
“网络发帖举报是迫不得已。”李某说,他认为,磁县法院出具该文件后,并没有向邯郸中院提交。“本来不想发到网上,结果胡某又告我敲诈勒索,警方对我作出了刑事拘留决定,拘留了我3天。”“前两天,我去找警方,警方说我的案件已经终止调查了。”
关于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李某未提供。
相关方未回应——
涉事法官让联系县法院了解,称有纪律
法院领导、相关科室未回应
3月25日,记者辗转联系到磁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某。他反复说,“我不知道这件事,你通过组织询问,行吗?”
记者询问,网传的文件是假的吗?胡某回答,“我不知道,你向我们单位了解,我不会回答你的问题。你通过我们单位了解,我们有纪律。”
记者联系到磁县法院原负责人孟某,对方表示,自己已经退休,建议联系现任法院负责人了解情况。
磁县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得知采访诉求后,表示自己不知情,需要联系主任,但无法提供主任联系方式。记者留下联系方式后,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记者联系到磁县法院释法明理中心院长接待室,工作人员说,“约了李某3月26日下午4时见面,到时候由院长给他解释,我们这也办不了这事。文件到啥程度了,我们也不知道。”
公开资料显示,2026年2月,裴某任磁县法院院长。记者多次联系裴某,亦未获得回应。
律师分析——
若网传文件属实,则系启动惩戒程序的正式体现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财产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胡磊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印发的《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法官惩戒实行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与惩戒委员会专业审查双轨制。
具体而言,磁县法院作为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人民法院,受理举报线索后报院长批准立案、开展调查核实,当事人法官享有知情权、申请回避权及陈述辩解权;调查认定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时,需层报邯郸中院审核后,再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河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由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组成,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后,提出故意违反职责、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或无违反职责的审查意见,人民法院据此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惩戒决定,并可同时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岗位、退出法官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以及相应纪律处分;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核或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本案中,若磁县法院2026年2月25日出具的《关于提请对胡某法官启动惩戒程序的请示》属实,说明系启动上述程序的正式体现,已完成初步调查并按规定层报,进入省级惩戒委员会审查阶段。
若发帖人陈述属实,涉事法官违反《法官法》
胡磊指出,如果胡某法官同乘原告奔驰商务车、同行同吃、同烧香拜佛、接受宴请等行为属实,则直接违反《法官法》关于保持中立、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与当事人不当接触的规定,同时触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廉洁纪律”的条款,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条款;烧香拜佛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党员搞封建迷信活动,违背党纪。
若发帖人李某反映属实,则说明邯郸市纪委已先行给予胡某党内警告和政务警告处分,情节较轻时可处警告、记过、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等;若导致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进而影响案件公正,则可能被调离审判岗位、退出法官员额、免职,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构成滥用职权或枉法裁判罪。
其所称“涉案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启动再审并撤销原审判决”,符合司法责任制要求,体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若涉事文书系伪造,则发帖人涉嫌多项罪名
胡磊强调,若网传公文系伪造,发帖人则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该文件属于磁县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制作的国家机关公文,伪造者若在网络传播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用于敲诈勒索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本案中,发帖人李某坚称文件真实,并称已查看纪委调查结果,且其因举报曾被短暂刑事拘留后终止调查,故最终定性仍需以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和程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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