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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出台“最严”禁烟令 今年将进行立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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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14:0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3亿  中国是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拥有3亿烟民和7.4亿二手烟受害者。
2 d1 G+ J: X6 s3 B2 T2 `+ q  100万) D2 H$ T- R- i
  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大量发生,每年我国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吸烟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0 J* ~/ x; q" I3 B. D5 ^
  昨日为世界无烟日,控烟再度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早在1997年,成都就已开始施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规定托儿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各类学校的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而后启用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以及谁来执法和处罚都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其中,个人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款200元。/ y! m. x) e% ?1 X/ ?, e
  四川规定:
2 @- o2 W2 Q7 P3 M2 U9 F/ h7 w  公共场所违规吸烟 个人最高罚200元
  L; L' }- G; W8 S9 L+ F! e. A! V  据了解,成都市早在1997年就已开始施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根据《规定》,托儿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各类学校的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针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不听劝阻的,由爱卫会所聘任的监督员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N8 e( c( o9 F8 M& ~) X
  2011年5月1日,《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以及谁来执法和处罚都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公共场所禁烟开始分头管辖,比如网吧、茶楼由文化部门执法;医院、餐馆由卫生部门执法。《办法》明确,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单位若不劝止,直接处罚单位;个人在禁止的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款200元。# M' I( Q, o. r7 S3 M
  市卫计委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李志春介绍,去年卫计委已向市人大立法委提出对《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进行修订,市人大立法委研究的意见是,待国家禁烟方面的法规出台后,再根据国家的法规从严制定地方性法规,“今年会进行《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立法调研。”在他看来,除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禁烟,强有力的社会动员和营造无烟环境也很重要。
1 B+ o& ~0 F6 C' ?8 h1 ~  卫生执法:
' i- L3 w( C1 k; w- e$ i, A  加大控烟力度 单位违规最高罚2万
8 C' N" O! G& e% R! k7 [  b6 R8 s: z  成都晚报记者从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获悉,去年8月至10月,支队曾组织全市卫生监督机构上下联动,完成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含超市)、影剧院、餐厅7大类公共场所控烟专项工作。据介绍,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共出动卫生监督员近4000人次,对3000余户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摸清全市控烟工作基本状况。专项行动共计下达意见书3600余份、责令整改1907户,对存在违法行为的40户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警告35户、罚款5户(皆为沐浴场所),罚款金额18000元。# L8 H% _- e8 t7 A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环境卫生监督大队大队长邱蓉表示,今年我市将结合全国卫生城市复查工作,要求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加大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督查,把控烟工作落实到位。发现违法行为的,将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公共场所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q) r1 {, x2 R5 e  “专职控烟群体有限,市民也可以参与到控烟工作中来。”邱蓉说,一般来说,禁烟公共场所都张贴有相应的标识及控烟举报电话。市民发现违规抽烟行为,可立即拨打举报电话,各个监管主体的监管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赶到处理。
( @& t9 [% u2 w4 ^+ X# {( k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Z5 H0 A; R% E/ R9 K: t8 S# T  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9 v# Q1 W; z+ |  1 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 D3 {2 Q) l  t1 I( A5 i  2 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 J5 l2 F) M" `! K' l& i
  3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7 L- t2 p7 R1 f. W  4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0 n3 N: e+ F2 I; X# ^* [% J3 r  5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等室内区域
* K( G9 \7 n$ S8 L" L: x4 m  6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R  i+ p3 ^, ?& s+ ~! ?7 j/ `
  7 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 w! K8 t$ J4 e8 ~3 |  8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 ]$ ]3 \% v; |5 h; S6 p4 v  9 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K' w) N* u& K( r
  成都晚报记者 李诗敏 胡科- T4 A: }9 N$ S* U&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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